沪旅游合同增条款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付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文本》** 新增八条款

业内人士表示,新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文本》有利于规范旅**业经营秩序。鲁海涛 早报资料

东方早报记者 吴洁瑾 罗燕倩

实习生 徐琳

昨**午,市工商局联合市旅游局向社会正式公布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文本》,新版《合同》增加了八大特色条款。

市旅**业协会向全市800余家旅行社发出“迎世博规范使用新版《合同》”的倡议,包括春秋旅行社、锦江旅游公司等占市场份额百分之六七十的40多家主要旅行社代表全市旅行社郑重签字**。

合同签约率争取100%

据了解,2009版《合同》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自2008年1月启动至今,历时近17个月,是对2004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的合并和修改,但在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内容上有较多增加,并纳入5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精神。

市旅**业协会副会长黄光荣表示,全市800多家旅行社都将使用新版《合同》,合同签约率争取达到100%。不愿使用新版《合同》的旅行社其自行制定的合同必须到工商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行。

部分旅行社或“涨价”

新版《合同》推出后,记者从上海雅吉旅行社和上海旅行社等多家旅行社获悉,为迎接新版《合同》的实施,旅行社将调整产品,将产品细分为多个等级,游客可享受的标准将更透明,价格也将略高于现在。

业内人士透露,在目前旅游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不少旅行社把部分产品元素、服务内容等从合同中剔出来,其旅游报价就显得低廉,也就是所谓的“零团费”、“负团费”。但*后,消费者还是得通过“自费项目”或“购物消费”等形式“补齐”团费。因此,新版《合同》的推出将有利于规范旅**业的经营秩序。

部分新增条款解读

1。要求禁止使用模糊用语。

《合同》明确,在填写“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相当于X**”等模糊用语。

2。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专设相关条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3。约定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

《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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