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企业减负新政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今年内,我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由2%下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也将要降低一定幅度。困难企业可以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保、岗位、职业技能培训三项补贴。日前,经省**同意,省劳动和社会**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悉,此举是为了帮助企业在**金融危机中渡过难关,同时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为了让广大企业和职工更全面了解这项新政,记者昨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厅有关人士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减负”新政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解答:“减负”新政可以概括为“四缓四降三补”,其中,缓缴及三项补贴适用于困难企业,而降低费率则适用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所有单位。

“四缓”是指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四降”是指在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大于1年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三补”则是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记者:如何界定困难企业?

解答:该《通知》主体政策适用的对象为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的困难企业,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同比下降30%以上;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规定,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记者:哪些人可以享受三项补贴?标准是什么?

解答: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总额,实行先缴后补。

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在岗培训和轮班工作的职工,补贴人数控制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补贴标准为当地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在岗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困难企业组织在岗培训的职工,补贴标准*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记者: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又是怎么规定的?

解答:降低部分社保费费率方面,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全省统一由2%降为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统筹地区提出初步意见,经设区市**研究确定,报省**批准。《通知》还强调,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记者:实行“减负”新政,会不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解答:《通知》中明确指出,相关政策调整不得降低现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出现基金缺口,还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目前,我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可以**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缓缴社会保险费只是在不超过6个月这一较短期限内执行;在降低费率方面,《通知》要求必须在基金不出险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再作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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