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月底前发放俩月价格临时补贴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20元

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5元

■实习记者 郭美佳/报道

本网讯 昨日,记者在省民政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会议上了解到,11月、12月将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2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

据了解,今年10月份我省消费品物价上涨指数已达到4.4 %,食品蔬菜上涨指数达到8.4%,低保户人均多支出22元,这给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困难群众带来相当大的影响。11月22日,***、财政部召开“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视频会议”对这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我省经民政、财政两厅研究并报请省**同意,决定从11月份起,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2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为:**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2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5元,所需资金由**财政下拨,于11月底前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里。

记者还了解到,各地民政将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协调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物价补贴发放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密切跟踪物价上涨的情况,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连续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及时启动这项机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城乡困难家庭因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

会上,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各项制度,利用年底前和明年年初这段时间,各地民政进一步加快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进度,在12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清查工作情况。落实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工作。年底前,每个县至少要有1个**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服务。同时还将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通过这次物价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做好低保金代发模式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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