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拟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为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便利银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同时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通知》全文公开发布,并附相关说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19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fk@mail.safe.gov.cn。我们会认真研究每一条建议,作为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请您庄严地履行权利,不要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发表与《通知》无关的言论。对于有些建议,我们还可能进一步与您联系和沟通,请*好留下联系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应当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资格。

二、境外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并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NRA外汇账户。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银行应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向***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NRA外汇账户收汇,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手续。NRA外汇账户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根据客户支付指令等直接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NRA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境外机构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NRA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当向收款银行确认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七、NRA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的资金收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支统计申报。

八、未经***批准,不得从NRA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NRA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控制,以其作为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境内银行办理NRA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外汇账户,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应当严格按照银发43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非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外汇账户,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以及与其直系亲属之间,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分别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十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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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原来相对数量较少的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行为,逐渐变得越来越普遍,总量也越来越大,且增速较快。据我们不**统计,近几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大约每年近2万户,截止2008年底,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超过10万户。这些外汇账户几乎均同时办理境外和境内的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之前此类外汇账户总量较少,除对数量相对较多的离岸账户进行了规范外,对境外机构在非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没有统一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规范,而是根据外汇账户的不同性质散见在不同的文件中,有的甚至就没有任何规范。这导致这些外汇账户无论是在主体性质识别、总量统计方面,还是在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等方面,均带来一定程度的管理隐患,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金融动荡情况下更是容易成为外汇资金大量进出的渠道。

为此,我们加强了对境外机构在境内非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的研究和规范。2008年9月,我们在对部分银行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并于同月会同银监会召开全部中外资银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其后,分别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分支局意见,达成广泛一致。并于2008年12月再次召集部分中外资银行,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标识、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增强了可操作性。目前,各方意见一致,《通知》内容基本成熟。

一、当前发布《通知》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当前发布《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首先,《通知》利于保增长。《通知》摒弃了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中资银行在遵守《通知》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这些措施十分利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办理涉外业务,特别是大大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在2008年12月银行座谈会上,参会银行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利于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支持境内银行和企业扩大业务、应对危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认为,如此规定将有利于我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运作,保障其资金安全,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状态下,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通知》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风险,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流出入的渠道。《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审核相关单证。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还要求银行应在此类账户前统一标识NRA,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同时,为规范管理,控制风险,《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范围

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批准。

由于离岸账户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438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不适用离岸账户,而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既便利银行企业资金运营,又填补管理漏洞。但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中,部分性质特殊的外汇账户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通知》明确这些外汇账户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通知》办理。其他没有任何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则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识

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因全美步枪协会的简称也是NRA,我们考虑过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简称改为NRAc,但部分已经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银行认为,其现有系统采用“OSA三位字符+账户号码”这一结构,如采用NRAc四位字符的标识,需要改造其核心系统,建议标识改为NRA。经认真研究,同意银行意见,仍采用NRA标识。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

四、关于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除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外,《通知》其他条款均可适用于境外银行。根据我们对境内部分银行的调查,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是因资金清算需要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总体估算,此类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收支已有统计,因此不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故无需特殊赋码,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通知》的其他条款,如实名账户、加注非居民标志、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均适用于此类账户。

此外,考虑到未来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在数量、金额以及用途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为将来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预留技术空间,做好准备,我们同时要求境内银行在为境外机构开户时,要对境外银行和非银行的标识进行区分,但为减轻境内银行负担,对区分的方式不作统一要求。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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