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拟修法杜绝 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须担责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去年,由于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不相信,河南新密工人张海超不得以采取了“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引起广泛关注。

为破解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法制办昨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至本月19日。

法制办称,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为**用人单位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草案亦强化了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在职业病防*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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