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实体多次变换 司法纠纷僵局未解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利益实体多次变换 司法纠纷僵局未解

2000年7月,因为和上海市公安局多次交换意见而未取得一致意见,浙江高院向*高人民**报告了此案。同年9月27日,*高人民**发函回复,同意浙江高院的判决,认为澄明房产对圆明房产的担保有效。

收到此函后,浙江高院委托了拍卖行对菊园地块进行了拍卖,2001年2月20日,浙江中财房地产公司以6000万元人民币中拍,2月21日,浙江高院裁定该地使用权归浙江中财所有。根据浙江中财提供的汇款记录,该公司于2001年2月20日支付200万元定金,同年3月5日支付第二笔款项3500万元,而第三笔款项则迟至2003年才支付,对此,浙江中财公司全权负责此事的顾问周葆德说,“过不了户,我们就只有暂停付后面的*了,2003年,浙江高院说可以过户了,我们才又付了*,但后来又被套牢了。”

2001年3月8日,浙江高院向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而此时,菊园地块依然处于被浙江高院和上海市公安局双重查封状态,上海房地产中心在浙江高院的执行通知书回证上注明:需联系、协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对土地解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而另一方面,中国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和郊县供销公司于2002年6月4日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澄明公司1999年向宁波东方做出的担保无效。同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对菊园地块进行解封,而上海一中院又因为这一诉讼查封了该地块。2003年7月14日,上海一中院判决澄明公司的担保无效。

2006年4月,上海农行第二营业部和郊县供销公司再次在上海一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它们与圆明房产公司就联合开发“菊园地块”的合资合同,同时确认它们拥有菊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上海一中院判决支持它们的诉求,同时判决两公司归还圆明公司支付该项目的400万元和到判决生效止的利息,而此时孙志荣已在服刑中。

此时,上海的利益实体也都物换星移,菊园地块权益转移到了“神秘”的利益实体手中。农行上海分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菊园地块已经作为不良资产转让出去了”,至于何时以多少金额转让给谁,则不愿多说。处理不良债务,依法需经公开拍卖程序,然而,浙江相关人士说, 他们无法查到公开拍卖的资料,可见该笔资产的处理未经法定程序。如此,利益主体虽然变化,但法律上他们依旧必须用上海农行第二营业部和郊县供销公司名义出现。

而记者在上海律师界和媒体界多方打听,获悉郊县供销公司也已经不存在了,目前被上海凯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托管。上海凯迪因其法人代表*汉新*近一个月来连续参与两家ST公司重组而备受关注。

上海市工商局的资料显示,上海凯迪的注册地点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黄河路东*18号。公开报道显示,*汉新*早投资酒店,主要精力在房地产,在2002年-2006年,以*汉新为法人代表注册的地产公司就有5家,总注册资金达8330万元。

此前有记者曾到上海市新闸路1708号寻找*汉新,但工作人员表示*出国了。该记者发现,位于静安区图书馆大楼四楼的上海凯迪,除了烫金的公司名称,简单的装修根本让人无法与那个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上海凯迪联系起来。而4月28日早报记者到新闸路1708号时,这里已经关门,连楼下的静安区图书馆也暂时搬到其他地方了,玻璃门内空空如也,看样子是准备重新装修。

记者对相关**和法律界人士多方问询,辗转得知一个信息:上海农行第二营业部和上海凯迪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菊园地块相关权益转让给了上海天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者承诺,将动用其在司法领域的人脉关系,将土地使用权证落实在前者名下;前者在权证落实后,再将项目转让给上海天凯投资。天凯还曾斥资对菊园地块进行了临时绿化。上海天凯投资公司曾是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其董事长彭文辉曾任四通董事长。

但上海天凯公司一位姓陶的副总经理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自己对此一无所知。陶表示自己从2002年便开始关注菊园地块的案子,并向农行介绍自己的律师朋友,但这么做“仅仅是出于伸张正义的想法”。

上海农行第二营业部和郊县供销公司2006年诉讼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记者“找不到真正的当事人”,至于这个“真正的当事人”是谁,以及其他更多的案件情况,“还没到公开的时机。”

然而,不管利益实体如何转换,围绕菊园地块的司法僵局依然未能破解。

争议一:

土地担保是否有效?

围绕菊园地块的纠纷,根源在于1999年孙志荣以澄明公司为圆明公司所做的担保,而这一担保是否有效,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浙江方认为担保有效,而上海方认为无效。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和上海郊县工业供销公司认为,圆明公司在澄明公司中虽是大股东,但无实际的注册资金投入,菊园地块土地使用权虽归属上海澄明名下,但“实际归属”应为两个小股东。

上海市公安局认为:上海澄明伪造了股东印章,用非法手段恢复工商注册,因而其已恢复的注册是非法的。此后,由上海澄明给上海圆明所作的担保是非法的,因此,上海澄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浙江高院认为:上海澄明为上海圆明担保,加盖的是成立后一直使用的公章。在拍卖公告发布前,上海澄明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高院确认了该担保的效力。工商部门对上海澄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资产未作清理,不改变上海澄明的资产权属。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伪造公章和担保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伪造公章目的是恢复工商注册,发生在浙江高院案件审理期间,时该案尚未判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海澄明有《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故未认可上海市公安局的意见。

而*高院2000年对浙江高院的第一个报告做得批复称:“经研究,同意你院处理意见,即本案的担保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作出,但在执行中得到担保人的再一次确认,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可以按照执行担保办理。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鉴于上海澄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于1996年6月21日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

上海一中院在2003的判决书中则说了三个担保无效的理由:第一,担保函为孙志荣擅自出具,未经股东会通过;第二,孙志荣是澄明公司股东,又是圆明公司的法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第三,宁波东方公司对圆明房产是澄明房产的股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所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和郊县供销公司2002年诉讼的代理律师更对记者表示,浙江高院的程序是有问题的,“浙江高院查封菊园地块的时间甚至还在孙志荣写担保函之前,查封之后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曾向浙江高院发函,说明该地块权属与圆明公司无关,但是浙江高院却没有解封。我到监狱看过孙志荣,也看过他的笔录,他提到当时宁波东方的律师骗他,说如果他写担保函,就向**提交解封的申请,这种情况下,担保函才出炉的。”

争议二:

浙江中财拿地与纠纷无关?

而在浙江中财经过拍卖获得菊园地块的使用权后,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出现了。

浙江中财的代理律师、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在他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中称:中财地产自2001年2月21日即通过拍卖程序合法取得所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他主体之间另案所涉担保函是否有效,不应对中财地产依法已取得的所涉地块权属构成任何影响;如担保函有效的,担保人应据此向担保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函无效的,因中财地产作为合法买受人,已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恢复原状已无可能,此时依法应在担保权人、担保人及债务人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中财地产无涉。

而农行前代理律师则认为,浙江高院的拍卖从根子上就是错的,没有权利的来源,也不能改变上海两个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是现在都已经是既成事实,所以我觉得双方应该协调解决。”

没有赢家:3人被判无期,设计师倾家荡产

浦东地区菊园3号-B地块的司法僵局十年未解,陷入其中的利益实体也或多或少受其所累,命运多舛。

2001年5月24日,孙志荣被上海一中院以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无期徒刑,同年9月,上海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其中诈骗罪即指骗取宁波东方公司数百万美元一案。

而宁波东方公司总经理陈行玮2008年2月同样被判无期,案发事由即发生在圆明公司欠款久拖未还之时,1997年下半年,宁波东方面临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局面,陈行玮便决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在银行骗开信用证的方式给公司融取资金。公开报道显示,至2001年3月,陈共造成陕西分行损失3700万美元。

孙志荣从宁波东方获得的资金所投的湖南路华山路地块,也是诉讼缠身,成为上海高档区域一著名的烂尾楼,开发人闵平波后也因诈骗罪被判无期。

其他方面,上海郊县工业供销公司已经不存在,农行前代理律师则表示,农行初期投入本金5700万人民币,利息就不谈了。

甚至为菊园地块做设计的设计所也因此破产,所长夏先生债务缠身,为讨回设计费奔波十年,然而所涉400多万元却遥遥无期。按照判决书的描述,1997年5月至1999年底,夏先生的设计所为菊园地块做设计,澄明房产仅仅支付了900元设计费,按照设计进度,还欠317.91万元,然而这时,孙志荣锒铛入狱,菊园地块也开始陷入纠纷。

2000年,夏先生在浦东新区**起诉并获胜,**判决澄明公司支付夏设计费、违约金和诉讼费一共464.316万元。然而这一判决从未得到执行。孙入狱后,夏把希望放到了农行,其后8年间,“我找过无数次农行和**。”他说,农行一直拖延,*明确的一次表态在2005年10月:“给你200万元,把这个案子结掉,你如果要拿400万元,那就等我们拿到这块地以后。”4年后,夏先生回忆当时的情形说:“我没法接受,但他说得斩钉截铁,我插不上话,怏怏地走了。”再后来,农行工作人员的回复变成了:“现在没法解决了。”

夏先生说,讨不回设计费,受害者并不仅仅是他一个人,他欠了100多万元的债务和200多万元的职工工资,“设计所有30多个职工,我曾借了点*发了一部分工资,后来又把女儿婚房卖掉,但还是远远不够。他们骂过我、打过我,这我能理解,有的小青年,等着*买房谈朋友的,但*就这样没了。”2008年11月,他的妻子因脑溢血去世了,“跟这事也有关的,她为了我也向她的亲戚借过*,加上有段时间工人天天来讨工资,受刺激很大。”快70岁的夏先生说,“也不知道我能不能等到讨回这笔*的那一天。”

浙江中财公司同样身陷困境,中财全权负责此事的顾问周葆德则说,该地块的本金就6000万人民币,利息也差不多翻番,同时为了执行拍卖权益,中财还投入许多交易成本,“我们要不是有其他产业支撑,仅仅做房地产,早就被拖死了。”

浙江中财房地产公司属于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该集团还涉足PVC管材、期货投资、典当拍卖等领域。然而,周葆德更可惜的是错过了上海房地产的飞涨期,“我们是2001年拍到的地,如果能顺利开发,正好赶上了2002年以后的房产热潮,想想那样我们能赚多少*?”

神秘的*终接手方:

事情快解决了

被套牢的多方在感伤身世,然而这块铺着鲜花的陷阱却远没有看到填平的希望。2002年12月,浙江高院再次向*高人民**做报告,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也在2002年和2003年两次向*高院报告,但记者未再看到*高院的回复,浙江高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仍在*高院执行局协调中,*高院和上海高院则未对记者的采访做出回复。记者从上海律师界消息人士处得知,*高院再出意见已不太可能,一则已有过意见,二则*高院执行局受副院长黄松有案牵连,目前自顾不暇。

如此,只能期待两高院组织协调。周葆德告诉记者,两高院2008年年底曾组织过一次,但被中财拒绝了,“我们是合法取得,跟上海高院又没关系了。我后来听说,当时有三种方案:上海方拿地,给中财6000万;中财拿地,给上海方5000万;重新拍卖,双方平分。”

业内人士分析,2002年后,上海地价和房价一起高涨,菊园地块2006年左右价值达到4亿-5亿之间,此时如果能得到有力斡旋,还有可能形成多赢局面。而如今,由于地价下跌,上海中心城区新建写字楼容积率也降到4.0以下,加上菊园地块周边已经建起多栋高楼,可腾挪的空间已经很小,此时容积率仅为2.6,而在土地出让时的协议中是5.5,地价也降至1.5亿-2亿之间,如何协调解决这一司法僵局,取得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成为一个巨大的难题。

不过,上海方面*终接手的“神秘”利益实体的律师对记者说,这一问题的解决,“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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