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沪蓉将试点消费金融公司 旅游结婚等可贷款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消费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及旅游、教育、婚庆等

本报记者 苗燕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银监会昨天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拟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据透露,尽管试点办法刚刚开始征求意见,但已有多家中外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表达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兴趣。*批试点城市将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

放贷更加灵活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其中,耐用消费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据介绍,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更加广泛,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都可以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与商业银行相比,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优势。

严防一般用途贷款被挪用

试点办法规定,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由消费金融公司向经销商发放,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该类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主要出资人,另一种是一般出资人。其中,主要出资人必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一般出资人可以为非金融机构,但其净资产率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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