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政策突破提升竞争力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记者 王志彦 张奕

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

《实施意见》看点:

发挥区域整体优势。鼓励支持港口、航运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区域合作;完善上海港口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水水中转。积极依托长江**水道建设,研究建立推进**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鼓励长江、沿海和**水水中转业务做大做强;增强综合运输能力。大力发展中远程航空运输。优化铁路枢纽布局,加快铁路路网建设和货场调整,发展海铁联运。

年度措施要点: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实施长三角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港口、城际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推进港区和洋山深水港区和**邮轮母港建设,推进黄浦江沿岸港区的功能调整和专用码头资源整合;建设高等级内河航道网,完善高速公路网;加快江海直达船型的**,研究建立推进**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解读:

集疏运体系优化

集疏运体系的优化关系到整个港口的运输效率和能力的提高。比如由于长江和沿海的适航条件的不同,内河船舶不能直达洋山,需在外高桥换“穿梭巴士”倒驳,影响了航运的时效性和经济性,也影响到上海发挥服务长江流域、服务西部开发的作用。上海下一步着力**:在港口规划和建设方面,要着重整体功能的发挥;在水路和铁路方面,要提升运能;在公路规划和建设上,着重完善路网提高服务水平;航空建设上,着重形成航空枢纽港;在政策上还要研究配套。

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实施意见》看点:

进一步梳理调整干支线船舶进港成本,形成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港口收费体系,吸引更多航运公司的船舶挂靠上海港;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航运服务功能。

积极引进世界知名航运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完善航运科技、航运咨询和航运信息服务产业体系;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加强船舶交易市场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依托上海航运交易所,加快建设全国性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建立航运综合信息共享平台。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长三角通关模式改革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上海港航EDI中心及上海电子口岸平台的整合优势,加大上海港与长江干线港口的交流合作力度,加快建立上海**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港口、航运、物流、监管等信息共享和应用体系,推动长三角、长江流域航运市场联动发展。

年度措施要点:

对航运人才培养、航运机构等相关产业给予政策鼓励,支持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航运研究中心等专业学科研究机构发展;鼓励世界知名船舶管理公司入户上海,开展业务;培育航运经纪人,研究建立航运经纪资格准入和审核制度;吸引世界知名航运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合作研究完善航运咨询、航运信息服务产业体系;支持洋山保税港区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贸易展示、期货保税交割等业务;支持北外滩着力发展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口岸服务、航运仲裁、**客运等航运服务业;支持在陆家嘴地区集聚船舶**、航运保险等航运金融服务业;支持临港新城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离岸金融服务和航运人才培养等服务业。

关键词解读:

航运服务产业链

上海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核心内容是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使上海港的航运服务功能从单一的码头装卸、物流配送向航运金融、船舶交易、航运经纪、航运仲裁、航运教育、信息交易等多个产业方向转移,从而在上海形成以现代航运**服务业为主导和航运服务产业空间集聚为标志的现代航运服务产业体系,*终将上海**航运中心建设成为资源配置型的**航运中心。

探索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

《实施意见》看点:

实施洋山保税港区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继续实施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延长执行中资外籍船舶特案减免税政策,将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抓紧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出口货物国内中转的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的措施;推动实施在国内港口报关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出口的货物,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退税。

年度措施要点:

组织对航运发达国家航运支持政策专项研究,开展**研讨工作;研究进一步拓展洋山保税港区功能;研究提出具有**竞争力的航运税费政策;出台对航运企业从事**航运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出台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相关营业税免征政策;研究开展启运港退税。

关键词解读:

营业税优惠

探索建立**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是国务院文件中一个亮点和突破。其中,企业关于相关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能使注册在上海的航运和航运服务企业更为平等地参与**竞争,是一个重大突破。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航运企业从事**业务,仓储、物流企业等从事运输、仓储等业务装卸,以及保险企业从事**航运保险业务收入。

特案减免税

针对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的问题,国务院已经批准设置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即在现有船舶登记制度基础上,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适合条件的中资船舶,经财政部审定后可予免税进口、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进口船舶关税较高的问题,同时允许入籍船舶有条件地参与国内运输,对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具备相当的政策吸引力。

启运港退税

我国目前每年有大量集装箱经韩国釜山等境外港口中转集拼后转运出口到欧美市场,其中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集装箱选择境外港口中转具有离港启运即可退税的优势。实施启运港离港即可办理退税手续的政策,将大大降低因跨关区退税带来的不确定性,简化进出港手续,方便不同关区间的中转,有利于吸引出口货物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提高**中转比重;同时有助于扩大在洋山保税港区发展集拼、配送等增值服务业务,提高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港口的竞争力。

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政策

《实施意见》看点: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造船、航运等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航运**方式创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等共同组建航运产业基金,为航运金融、物流等航运服务,以及航运制造业提供**服务。支持航运相关企业等参与组建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在上海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船舶抵押登记制度,简化操作流程;研究并先行试点从事**航运船舶**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费的有关税收问题,鼓励进出口企业在国内投保。

关键词解读:

航运**方式创新

航运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有力的金融平台作支撑,必须积极创新航运**方式,为航运企业提供便利的**服务。

具体而言,上海可考虑推进船舶产业基金,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船舶产业,交由专业人员管理,并将船舶租赁收入等收益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比如,德国的KG模式,即由许多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船舶有限责任公司,用所获资金订造新船,再租给航运公司获利。德国公民如果将收入投入KG筹资公司,可以减免所得税。新加坡的海运信托基金模式,鼓励在新加坡通过信托基金募集资金造船,通过长期船舶租赁锁定租金获利。自2006年该方案推出,已吸引多家公司在新加坡创设海运信托基金,涉及**安排的船舶50余艘。

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看点:

大力吸引境外**邮轮公司落户上海。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境外邮轮公司在沪设立控股或独资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业务。

着力完善促进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对以上海为母港长期停靠的邮轮给予规费优惠;探索制定**邮轮公司挂靠上海的“一揽子”规费优惠标准和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规范邮轮船供市场;制定国外入境邮轮乘客中转免签的相关规定,提高通关效率。

年度措施要点: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境外**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和开展经批准的**航线邮轮业务的操作办法;完善有关出入境管理办法,探索实现境外大型邮轮沿海港口多点挂靠;将已实施的系列便利通关措施程序化、制度化、提高通关效率。

关键词解读:

邮轮母港

邮轮母港码头是指具备多艘大型邮轮停靠及其进出所需的综合服务设施设备条件的港口,该港口能够为邮轮经济发展提供全程、综合的服务。一艘邮轮选中某地为母港,就会以此地为基地,在此进行补给、废物处理、维护与修理,邮轮公司也会在母港所在地设立地区总部或公司总部。 统计显示,母港的经济收益一般是停靠港的10-14倍,从而能增强申城邮轮经济的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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