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委员或可进入业委会 指导规则再征意见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在经过一轮修改之后,昨晚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再度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较之前的导则有16处更改,其中*次约定居委会委员可以兼任业委会成员。

记者注意到,和此前相比,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加入了“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交叉任职”、“业主大会、业委会要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条款。

对于之前没有提到的老旧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大会的事宜,新的导则中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住宅物业项目,开发商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以及业主变动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开发商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上义务。

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制,新的导则增加了“连选可以连任”的细则,规定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在召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此外,人口众多的大社区,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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