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最低工资下月起上调 一类地区760元/月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新标准为:一类地区760元/月,二类地区71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四类地区630元/月

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讯9月3日下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平主持召开省**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省*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贯彻落实全省**干部视频会议和**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全省*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一类地区*低工资标准将从620元/月调整到760元/月,小时*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到7.5元;二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从580元/月调整到710元/月,小时*低工资标准从6.1元调整到7.5元;三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从540元/月调整到670元/月,小时*低工资标准从5.7元调整到7.1元;四类地区*低工资标准从500元/月调整到630元/月,小时*低工资标准从5.2元调整到6.6元。四个类别地区月*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22.58%、22.4%、24%、26%,小时*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21.54%、22.95%、24.56%、26.92%。我省现行的*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3日起开始执行至今。新的*低工资标准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会议指出,适时调整*低工资标准,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是省委、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关心维护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体现,是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调整*低工资标准的意义,把完善*低工资制度、提高*低工资标准,作为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好*低工资制度,改善劳动环境,创造和谐氛围,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好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利益。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低工资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调整后的*低标准落实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确保*低工资政策落到实处。今后,要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综合分析,适时、合理、稳步地调整*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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