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侨联:切实把侨界群体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9月7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颁布20周年纪念日,市侨联权益**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颁布20年了,请谈一下制定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

答: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这是我国制定的**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这部侨法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侨务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1993年7月19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实施办法》。随后,各省、自*区、直辖市根据《保**》和《实施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迄今,全国已有一百多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地保护侨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保**》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侨务工作走上了依法护侨的轨道,具有重大意义。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归侨侨眷的亲切关怀和爱护,集中反映了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心愿。20年来,市委、市人大、市**、市政协及各相关部门,十分重视《保**》的实施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保**》,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全民依法护侨意识,**了良好的**环境。我市各级**、侨务部门及各执法、执政都门,认真贯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基本方针,扎扎实实为归侨、侨眷排忧解难,做了大量好事和实事,依法维护了归侨、侨眷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的贯彻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性。广大归侨、侨眷充分发挥海外联系广、渠道多、信息灵的独特优势,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记者:《保**》适用于哪些人?身份如何界定?

答:适用于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为归侨、侨眷的人员。

《保**》第二条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记者:在实际工作与生活中,《归侨侨眷权益保**》及《实施办法》中有哪些条款是需要大家必须了解和熟悉的?

答:《保**》及《实施办法》各有30个条款。从实际工作的应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大家必须了解和熟悉。

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在国际上地位不断提高。近年来,回国定居的华侨呈多国家、多人数趋势。华侨回国定居也是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

《保**》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二、关于归侨侨眷出境定居

《保**》第二十条规定:“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照发”。

三、关于教育、就业

《保**》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对归侨、侨眷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照顾的内容主要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如技术技能培训等,使他们具有寻找职业的技能和条件,为归侨侨眷就业提供信息帮助,或者提供其他的服务。

在升学方面,法律规定照顾的对象或范围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即“三侨子女”。

四、关于执法主体

《保**》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实施办法》第四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五、关于侨联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保**》第八条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规定:“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此外,《保**》还涉及到保护归侨侨眷的政*利益、经济财产、社会**、社会救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详情可以登录“大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网站查阅。

记者:当前形势下,如何才能更好地按照《保**》的规定,依法维护好我市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答:我市现有归侨2300余人,侨眷25万余人,归国留学创业人员1万余名,与我市有血缘关系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6万余人。广大归侨、侨眷奋斗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战线,有不少人士是所在领域的佼佼者和领军人物,有的甚至已经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切实把侨界群体的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参与大连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推进大连科学发展新跨越中的独特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各级侨联组织将以纪念《保**》颁布20周年为契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保**》。首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使广大群众都能了解《保**》,并给予热情的关注和支持。广大归侨、侨眷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体会党和国家的关怀,体谅国家的困难,树立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大连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其次,积极协调市各级**相关部门,依法护侨,对于出现的一些侵犯归侨侨眷、海外侨商权益的行为和事件,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动员和发挥全社会的整体功能,共同关心和帮助归侨侨眷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第四,深入走访侨资企业,及时反映在连投资侨商的合理意见建议,帮助侨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支持和保护企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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