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未通知房客 法院判决房东赔偿并返还押金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虹口区**受理了一起因动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5000元,并返还王先生押金1300元。

张先生是虹口区某处私房的所有权人,2006年5月,案外人施女士以王先生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底层某室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施女士在此从事经营活动,张先生则收取租金至2007年7月。

原告王先生称,他与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房子委托朋友施女士经营商铺,一直到房屋2007年11月被拆迁,其间9月份开始就被断水断电。拆迁后,他向被告索要当初租赁房屋的押金,但被告不予返还。11月,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拆房队拆除,房屋被拆时张先生没有通知他。王先生称屋内存放了1万余元现金,总计约5万元的财产不知去向,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返还当初的租房押金。

而被告张先生认为,他和原告租赁合同到2007年6月就到期了,6月中旬与动迁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后,他马上通知原告尽快搬走,但是由于双方对拆迁补偿存在争议,始终不肯搬出,导致动迁公司不能及时向他发放动迁款。到了9月份,除了这间房屋,周边都已被拆除,房内早已断水断电,因此原告不可能住在屋内。11月,他通知拆房队将房屋拆除,当时里面也没有什么值*的物品。

**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与动迁部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理应妥善处理好与承租人的关系并及时清空房屋。现在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通知动迁部门拆除房屋,显属不当。至于原告主张被拆房屋中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但考虑到被告擅自通知动迁部门拆除房屋的行为的确会给原告带来部分损失,应酌情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老城区改造中不乏涉及到房屋在拆迁之时还处于租赁状态的情况,动迁居民往往认为动迁补偿安置的双方是动迁公司和自己,只要自己尽到搬离的义务就可以了,至于承租一方拒搬,那就是承租方和动迁公司的事情。实则不然,根据相关规定,动迁中对于被拆房屋内的承租人,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因此,在遇上此类情况时,作为出租方应该加强和承租户的沟通交流,劝其早日搬离,而承租人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另一方的难处,毕竟动迁涉及到房东的切身利益。不然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那样,双方互不忍让,导致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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