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征税悬疑:物业税还是房产税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一边是物业税“空转”试点范围在扩大,一边是房产税改革正在推进,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究竟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这让不少人感到疑惑。

早在2003年,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等六省市就开始进行物业税“空转”。2007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

然而今年以来,随着“物业税”字样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委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完善房产税制度”,各界认为,由于物业税开征需要经过人大立法程序,相关部门有可能通过“改良”房产税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税收调控。

所谓“改良”房产税,就是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拥有的居民住宅。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房产可以免缴房产税。

8月24日,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我国将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个税种我们一直在进行研究,它的开征也可以为地方**带来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这个消息再次确证了房产税将进行改革这一事实。

至于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终是物业税还是房产税,官方似乎也没有*终敲定。5月份,一位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士针对当时盛传的各个版本的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问题表示,“前段时间大家所说的住房保有税、房产消费税都是错误的,并没有这两个税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房产税与物业税都有可能启用,但房产税的可能性大一些。”

**指出,不管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这一税种应该具有三个特点,即居民所有、住宅、在持有期间征税。**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叫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开征以及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

此外,要对房地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房地产评税技术是一个关键,而已经在十省市运行了7年的物业税“空转”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房地产评税软件系统,其中丹东版和杭州版房地产评税软件,已经获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一旦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时机成熟,不管*终是叫物业税还是房产税,都可以使用这一评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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