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交电费 落在柜台手机“蒸发”了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晨报讯交完电费后她将手机落在柜台上,没走多远回去找时,手机却不见了。

她调取了监控录像,也查到了在她之后交费的住户,但却始终没有找到拿手机的人。

昨日上午,提起丢失的手机,小敏一脸的愁云。

小敏:一名黑衣女子拿了我的手机

昨日10时许,记者和小敏一同来到了小敏交费的沈北新区综合服务大厅三楼。

小敏介绍,11月23日自己就是在这层靠南侧的交费窗**纳的电费。小敏说:“当时我想整理零*,就把手机放在了柜台上。”

交费窗口内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敏是11月23日11时13分许来到交费窗**费的,交完后向右侧移了一步,后面的人紧接着交*。在小敏离开柜台后,来了一名黑衣盘头女子,她站定后,从自己的右手边拿过来一样东西一直摆弄,并连续4次向左侧看。

小敏说:“就是这个人拿了我的手机,我已经查到了这个人的交费收据流水号,还通过派出所见到了这家的女主人范女士,但并不是监控录像上的人,范女士告诉我23号这天自己没有交费。”

范女士家人:我家那天没人交电费

昨日11时许,记者以小敏朋友的身份和她一起来到了范女士的工作单位,但却没见到范女士本人,只见到了她的妹妹小范。

小范介绍,她姐姐那天没有去交电费,家中没亲属帮她交电费,更不可能拿小敏的手机。

但小敏拿出了标有范女士家地址和客户号的交费收据,上面显**女士家分别在9月20日和11月23日交过电费。

对此单据,小范并不愿意多说,她很生气:“我家没人交电费,手机也不是我们拿的,别再来了,我们啥也不知道!”

律师:非法占有遗忘物已触犯刑法

小敏说:“发现手机丢失后,我当即就报了警,警方核实情况后,称我的手机属于遗失物品,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当时没有立案。”

对此,记者咨询了沈阳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

秦大军表示,从小敏介绍的情况来说,拿手机者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罪”。但在实际办案中对“遗忘物”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遗忘物是指人能记得物品所遗落的位置。而遗失物是指人不记得遗失物品的位置。两者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警方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秦大军表示,如果小敏确定记得手机的位置,那么手机就属遗忘物,是刑事案件,应由警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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