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银行理财产品:十万个为什么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普益**银行理财师工作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我国银行机构近年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增长迅速,理财产品种类日渐丰富,理财市场的参与银行逐年递增。在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包括零收益、负收益、KODA、对赌、金融毒品等一系列惹眼的词汇开始在各大媒体闪现,并成为银行理财市场备受争议与批驳的流行语。银行理财是天使的翅膀还是潘多拉的盒子,老百姓应该如何看待理财产品?

1、为什么代客理财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

普益**认为,不论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也不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是否接受,银行理财的行为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基于信托原理的受托行为。银行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其义务是尽责管理受益人的财产,并收取与委托人约定好的管理费用。这笔约定的管理费用在银行业俗称中间业务收入。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俗称“代客理财”,其法律渊源是信托。代客理财的真正兴起是19世纪在英国快速发展的“海外投资基金”,这类投资基金为英国殖民扩张提供了充足的资本,为英国众多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冒险家们提供了与**风险相匹配的****。当这种思路后来传入了美国,便诞生了世界上**只证券投资基金――“美国**证券信托基金”。自此,以金融证券为投资方向的代客理财机制便建立起来。

自20世纪80年代来,随着金融混业的发展,西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相继放松了对分业经营的管制,银行、保险、证券三大行业业务交叉越来越多,银行开始涉足代客理财业务,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开展代客理财业务。2005年11月,随着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行实施,我国银行业机构正式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代客理财业务的本质是,理财的收益和风险都归由客户承担。作为受托人,银行根据管理资产的规模和期限收取代客理财和管理资产的管理费用,不享有代客理财的收益,不承担代客理财的损失。普益**认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未严格按照信托原理规范银行代客理财业务,银行可以设计销售**收益、**本金等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管理运用、交易对手管理收费标准等缺乏透明度,导致银行代客理财的本质受到扭曲,客户信任度与理解力受到影响,导致业界对银行代客理财业务的负面词汇和曲解不断出现。

2、为什么银行要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能够给银行**收入的业务主要有两项: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

我国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存款业务是贷款业务的成本,贷款为银行带来利息收入。此外,上存人民银行和同业存放、购买票据和债券等也能给银行带来一定收入,但这些收益率通常不高,如果这些收益无法弥补存款利息成本,银行就*不到*。此外,在宏观调控、经济萎缩等环境下,单一存贷款业务会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如渣打银行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由于混业经营和中间业务起步较早,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在经营收入中占比较大。相比之下,我国内资银行的中间业务相对占比较小,近年来招商银行等理财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开始逐年上升。

由于基于信托原理的代客理财业务是一项纯资产管理业务,不占用银行资本,银行不承担业务风险,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小,银行收益稳定且能够分散银行单一经营信贷业务的风险,该项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发展的方向和评价银行竞争力的标准。此外,由于我国银行可以设计销售**收益和**理财产品,代客理财业务亦成为各家银行在管制存款利率下争夺**客户的重要手段。

3、 为什么客户无法接受银行理财产品的亏损?

普益**认为,由于我国银行业机构长期作为公共服务机构而具有浓厚的**背景和强大的**信用,在银行业改革的过程中,尽管已经企业化,但并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作为受到严格金融监管的银行机构,其信贷规模和业务管理仍然受到**的监督和约束,并成为民众的信任基础。民众仍然普遍相信,银行的信用就是**的信用,银行的事情就是**的事情。

基于此,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客户难以接受就可能成为足以惊动**和监管部门的社会问题。一方面,部分民众可能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是由于认为银行是最安全的金融机构而购买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一些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在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希望通过舆论声势绑架**和监管部门而获得银行的赔偿。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接受银行理财产品的亏损。

当然,客户无法接受银行理财产品的亏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等透明度差,管理制度规范不完善。如果是因为这类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接受银行理财产品的亏损,银行当然是有责任的。

4、为什么媒体和舆论会认为银行和客户在“对赌”?

一直以来,客户和舆论都在怀疑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动机及利润来源,“银行在*客户亏掉的*”、“银行在引诱投资者投资”、“银行在卖金融鸦片”,而其中质疑声最高的,莫过于银行在和投资者“对赌”了。

什么是对赌呢?对赌是指金融产品提供机构和投资者的收益来自于对方的损失的一类合约,整个交易是个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从严格意义上讲,对赌必须满足投资者和发行机构利益完全相悖的要件。如果投资者盈利,发行机构就一定亏损,反之,如果发行机构盈利,投资者就一定亏损,而这种利益相悖,可以在投资者和发行机构之间的合约中体现,也可以在投资者和发行机构的合约之外体现。

普益**认为,对赌有违“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精神和原理。在整个银行理财产品运行过程中,银行是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人,并非是投资者直接的交易对手,所以银行要设计“对赌”产品,就必须通过与投资者合约之外的业务获得和投资者反方向的投资收益。这句话似乎很拗口,通俗一点,即是指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结构与银行自身投资或其他业务相冲突。

近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高盛金融欺诈事件,是涉嫌对赌的典型案例。2007年,高盛受对冲基金鲍尔森公司委托,向投资者销售高盛设计的一种抵押债务债券,而此CDO直接与某住宅次贷证券挂钩,以确保鲍尔森公司在看空该RMBS产品时有人接单,高盛获得该产品设计和承销费用共计1500万美元,并隐瞒了鲍尔森做空该RMBS的重点信息。这样的结果是,购买高盛CDO的投资者与鲍尔森公司构成了对赌关系,而高盛获得的1500万美元也被认为直接来源于鲍尔森公司在此次做空RMBS的收益,即高盛的收益和CDO的挂钩标的RMBS相冲突,进而与投资者的利益相冲突,实际上高盛和投资者构成了对赌关系,导致高盛在主观上会有损害投资者利益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意愿,客观上有不披露重点消息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普益**注意到,国内众多媒体对诸多银行理财产品的“对赌”报道,均缺乏能够说明银行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对立的足够依据,只是猜测和怀疑投资者亏了的*可能就是被银行*走了,投资者的收益挂钩于表现最差的股票可能就是银行将投资多余的收益“私吞”了。普益**认为,只要是基于信托原理的代客理财业务,银行就不可能与客户“对赌”,要澄清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行动是银行要给予舆论和客户足够的信息透明度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清白之下,尘埃无处藏身,谣言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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