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弋江区**审监庭法官耐心、细致协调下,一起长达4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审被告王某与原审原告本市某公司于2003年9月11日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营销部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9月11日,原告以书面通知形式决定**与被告续签聘用合同,双方遂终止了劳动关系。后王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这家公司给付其任职期间内所拖欠工资及其他费用。案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向弋江区**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这家公司给付王某2004年-2006年业务提成、电话费补助及失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损失等共计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对王某未收回货款部分的业务提成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应予以扣除,对于电话费补助也应相应扣除,对王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及养老保险费损失不予审理,遂改判这家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宣判后,王某逐级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为妥善解决这起经历4年且矛盾激化的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该院审监庭受理该案后,认真分析研究该案的特殊性,找准双方当事人相互缠诉的焦点问题,确定了“多沟通,多做和解工作,以期息诉了结”的办案思路。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正诉求,分析双方分歧的焦点,并从情、理、法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弊得失,力求做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官10余次的“当面调解、背后沟通”,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并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