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相互“取经” 共商打击金融犯罪对策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2009年,《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督管理三个合作谅解备忘录先后签署;

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生效,此前签署的一系列有关金融合作的协议,被纳入这一框架协议的早期收获条款之中。

一系列法律动作标志着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在两岸金融合作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认真研究两岸金融合作司法**的领域、理念、途径等问题,无疑是两岸司法界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在近日召开的"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江苏省**人民**院长公丕祥说,金融司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发展的水平,司法机构在两岸金融合作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司法质量,对合作前景将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护航金融合作

尽管《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生效时间不长,但是台商投资企业在大陆早已深深扎根并获得蓬勃发展,司法领域已经有大量涉台资企业金融类诉讼案件出现。

上海市**人民**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共同发展的同时,涉台的金融纠纷也趋增多,2009年上海**受理涉台商事纠纷案件196件,比2005年翻了一番,其中金融案件大约占到15%。

在公丕祥看来,**对两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的领域其实很宽广:从案件范围来看,涉及银行借款、担保、信用证、票据、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领域的诉讼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从案件类型来看,不仅涉及上述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监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贷款诈骗、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也应包含在金融案件范畴之中。

另外,"公司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由公司*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债权人与投资者利益侵害所形成的诉讼虽不能划入金融案件范围,但金融司法应当将其纳入视野甚至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公丕祥说。

对于金融企业包括进入大陆金融市场的台资金融企业而言,面对着*理机制运作良好、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董事高管恪守职责的交易对象,其交易安全无疑将会得到更好的**。公丕祥认为,**需要改进司法裁判尺度,在公司*理上更加严格地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用司法裁判宣示和要求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准则行事,以增强金融业者对金融法制环境的信心。

两岸合力打击金融犯罪

洗*、诈骗、伪造变造货币等金融犯罪,危害*大,成为两岸金融合作所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台湾亚洲大学、逢甲大学客座教授施茂林说,金融犯罪是智慧型犯罪,其具有复杂性、跨境性、隐匿性等特点,会给案件侦办带来很多困难。

施茂林认为,两岸在打击金融犯罪上面临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双方司法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取经、借鉴,可以学到更多专业知识,另外就是建立共同防*策略。

公丕祥对此也有同感。他认为,随着两岸金融合作的深入,打击相关金融犯罪必然成为两岸司法机构更加重要的职责。对于破坏两岸金融合作和金融秩序的诈骗、洗*、背信、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犯罪,两岸司法机构应当协调一致,采取协同措施予以打击。具体来说,在互助侦查、交换犯罪有关情资以及互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等方面,两岸司法机构应加大合作力度。

加强司法互助求得共赢

谈起涉台案件民事审理的困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民五庭庭长沈�说,"送达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致使两岸互涉案件的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

2009年4月26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这一协议为海峡两岸在调查取证领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依据,虽然这一协议是针对刑事司法领域,但相关规定可资借鉴。

沈�认为,如果两岸能就有关民商事司法领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达成协议,必将极大便利两岸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目前,海基会与海协会在代表两岸进行司法互助沟通、谈判中,已经取得一系列成果,而实践中,海协会、海基会也常常受人民**委托承担一些两岸之间司法文书送达、帮助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事项。因此有人士认为,未来通过海协会、海基会签订两岸民商事司法互助协议也值得期待。

亦有与会人士认为,如能通过两岸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中介开展司法互助将极为便利及专业化。目前,在实务中,不少大陆律师事务所已基于个案建立了同台湾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业务协作。而大陆开放对台湾居民司法考试,许可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亦为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历史因素,两岸金融债权保护以及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发生。

公丕祥说,此种现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消除,需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去缓解乃至妥善解决。要建立两岸司法交流和司法公开机制,最大限度地让两岸对彼此的金融法制现状有深入的了解,让两岸金融业界以及相关主体形成对具体金融行为合法性的准确预期。

不少与会专家共同认为,在处理涉及两岸金融合作的金融纠纷时,要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加强诉讼调解等柔性司法机制的运用,以便更好地消除分歧,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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