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台撤村设居指导意见 加快新农村建设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日前,山东济宁**《关于新型农村社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指导意见》,对撤村设居的前提条件和办理程序、新设立居委会的管理运行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凡是拟设立的社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内;拟设立的社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农民已经转移到非农业生产领域,**依靠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拟设立的社区已经完成社区设置规划编制;拟设立的社区已经建立党组织。而且具备上述条件的,撤销行政村设立城镇社区。符合设立居委会条件的,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设立下属委员会,分设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属于“一村一社区”设立居委会的,原村委会成员可直接过渡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属于“多村合并”设立居委会的,*次选举要依照原行政村的规模大小、现居住情况等条件,将拟设立的居委会成员名额分配到村,**本居委会辖区的原行政村村民至少有1人进居委会**班子。由原行政村村民按照 《居委会组织法》分别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后由社区居民会议从居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后居委会换届**由原行政村分别选举产生居委会成员,而由社区居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

社区居委会的具体名称需由县***门审批后,依法办理挂牌。新建社区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农村社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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