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造”遭维权尴尬 涉外专利侵权案执行难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9月27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对外公布:历经8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美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权案胜诉已9个月,但判决至今未获执行。

武汉晶源负责人感慨:“企业坚持自主创新,**之路为何如此难?”

提供**支持遭联合侵权

武汉晶源是我国*家二氧化硫减排专业企业,其以天然海水实现硫减排的一项****于1999年获得**授权。这项***解决了低成本减排二氧化硫的关键技术问题,如在我国沿海电厂**应用,将比进口的传统脱硫方法减少成本2/3。

据武汉晶源负责人介绍,1997年,华阳电业发现采用日本富士的镁法脱硫工艺,成本高且存在环保问题,其*资32亿美金的大型*电厂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获得武汉晶源的“海水法”脱硫技术后,华阳电业和日本富士顺利脱困。

但是,2000年初,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和欧美国家的现有工艺,否认采用中国技术。

由于这是我国*例大型*电脱硫工程,华阳电业的否认和误导,在当时国际竞争激烈的我国*电脱硫市场,立刻造成“中国没有*电脱硫核心技术而必须依赖外国”的社会影响,直接促成了随后出现的全行业外国技术垄断局面,形成“脱硫整套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从国外引进”的行业现象。发展到后来,武汉晶源竟被要求必须得到日本富士等外国公司的“授权”,否则不得参与国内工程投标,导致武汉晶源丧失大量国内、国际脱硫市场,经济损失惨重。

8年艰难诉讼终审获得胜诉

在与对方协商一年多未果后,武汉晶源于2001年9月将日本富士和华阳电业告上法庭。

经过艰难的诉讼,2008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武汉晶源上诉,是因为一审虽然认定被告侵权,但却没有落实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责任,而鉴于中、日没有司法协助约定,仅由日本富士承担赔偿的判决将成为“空判”。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次组成大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外国驻华机构代表约200人出席旁听。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日本富士、华阳电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武汉晶源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今年4月,该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英文发布的2009《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中,而且是其中唯一的****案。

呼吁平等保护“中国**”

武汉晶源没有想到,这起在国内外影响如此之大的知识产权案件,竟然也遭遇了“执行难”。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华阳电业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15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后,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这份本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却被降至福建顺昌县法院执行。

与此同时,华阳电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均为3个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说:“此案一审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在最高人民法院,但执行‘连降三级’,是非常少有的。”

据介绍,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晶源公司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都没有提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等专家学者呼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给予国内企业和外企平等待遇,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尊严,保护“中国**”。

武汉晶源董事长彭斯干说:“中国企业一直被绑定在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目前大力强调自主创新,就是希望中国企业冲破这种‘绑定’,由‘中国**’取代‘中国制造’。我们**,其实也是维护中国企业的创新权利!假如我们历时8年**换来的判决最终竟成‘白条’,那对中国企业的创新热情将是很大的打击,对中国的创新环境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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