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终奖制度三大陷阱:不给离职者发属违法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这段时间,有关年终奖的话题,吸引着职场人的兴趣。在物价上涨的压力下,今年的年终奖是多少,什么时候发,这些都是“扣人心弦”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人的年终奖都没有在合同中写明,所以发与不发年终奖**看**的心情。有少数人在入职或年头时得到了**的口头答应,但年尾能不能兑现还是一个扑朔迷离的事情。对于这些种种的不确定性,今年有人呼吁,为**员工的利益,年终奖应写进劳动合同。 元旦刚过,有关年终奖的帖子就在**上“砖块横飞”,有关年终奖的消息也在这里“口水四溢”。记者就“年终奖”的话题采访了部分职场人士,有的表示正在“酝酿”之中,有的表示没有年终奖,很少有人年终奖已经到手。中信广场一家外企的陈**表示,她们没有年终奖。一位学校老师表示,他们的年终奖是年底双薪。 至于“年终奖有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一家动漫机构的符**表示,劳动合同没有提及年终奖。“不但年终奖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就是答应好了的,也总是赖着拖着不发,**还要找个各种各样的理由克扣呢!”一位销售经理表示。 在一些公司,**会以口头形式**员工,只要一年完成了多少任务,就有多少的年终奖,但到头来,**的口头**并没有兑现,年终奖也成了“煮熟的鸭子飞了”,员工要么哑巴吃黄连,要么对簿公堂。 南方劳动关系在线*席顾问钟永棣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可要求企业书面**支付年终奖,书面**可体现在劳动合同、薪酬协议以及规章制度里。 现实中,劳动者是否敢提出这个要求,企业是否愿意作出书面**,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记者了解,大部分企业不敢书面**,主要担心将来出现意外情况无法兑现年终奖的时候就构成违法侵权。 也有个别企业希望以年终奖来诱惑吸引劳动者,并以此为由每月支付比较低的工资给劳动者,年底时便找借口不予支付年终奖或者干脆就不承认之前的口头**,以达到赚取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企业与员工之间要不要书面**?钟永棣建议,企业可以进行附条件的书面**,如规定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达到多少的情况下,企业将提取多少利润作为年终奖的总金额;每个部门的年度绩效达到多少的情况下,将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取其部门的年终奖总金额;达标部门的员工其年度绩效达到多少的情况下且没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取年终奖。这个思路既保证了股东与企业的盈利目标,又能让员工看到了希望,只要共同努力,年终奖就必将兑现,那员工心里就更有底了。 年终奖写进合同,小心三大陷阱 一般来说,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且每年都发放年终奖的企业,其内部制度通常会明确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同时,其劳动合同中也通常有这样的条款:“乙方的绩效奖、年终奖等奖金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但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年终奖,还有三大陷阱需要注意: 陷阱一:必须做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员工才享有年终奖 分析:钟永棣认为,年终奖顾名思义就是对劳动者过去一整年的工作贡献的肯定与回报,所以企业设定“做满一个自然年度”这个条件是成立的。 陷阱二:发放时已经离职的员工无权享有年终奖。 分析:钟永棣认为,基于年终奖的含义,对于已经离职的劳动者,企业不支付年终奖是违法侵权的,因为劳动者在过去一年均付出了劳动与贡献,除非其工作绩效不达标;“离职者不予发放年终奖”明显是违法的。 陷阱三:发放年终奖时巧立名目为“在职员工激励奖”。 分析:“在职员工激励奖”明确发放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在职员工做得更加出色、更加卓越,同时设定了其他的发放条件从而淡化了年终奖的本质含义。钟永棣认为,这时如果劳动者想主张该款项为年终奖,就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提醒:中国劳动关系在线总经理梁伟权也提醒求职者,一些猎头公司对高管开出的条件里可能有年终奖的条款,或者一些公司对新人发出的入职通知书或offer里也可能有年终奖一项,但在最终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有可能以各种理由隐藏这些内容。这时,求职者一定要将这些年终奖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当有劳动纠纷时,求职者才能**自己的权益。 当劳动合同与企业薪酬制度矛盾时,年终奖如何发? 某外企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2008年,该企业的几项产品研发取得了国家专利,但遗憾的是市场销售业绩不佳,年底该企业亏损。由于亏损,该企业无力支付研发部门30名员工的年终奖。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及经济补偿。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辩称,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具有自主决定权,且企业薪酬制度也规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但最后仲裁还是依据劳动合同,30名员工胜了。 分析:中国劳动关系在线总经理梁伟权认为,这个案例争议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在于该企业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这样就产生了:薪酬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谁先优先适用的问题。 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它适用范围是企业和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是企业和某一具体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故而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视作企业和员工的特别约定。而薪酬制度则为企业的一般性规定,那么根据一般的法理规定,当特别约定与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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