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华社前董事局主席被指"故事大王" 小股东组团维权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你好!我叫张奇,我是财华社小股东,我需要寻求援助,我认为自2007年以来财华社一直在给投资者讲故事,原董事局主席余刚不是一个沉下心来真正干事业做企业的人,他热衷来快*,讲故事,很‘关心’财华社股价。”张先生在电话那头一口气向《证券日报》记者讲述对财华社原大股东、董事局主席余刚的不满。

小股东质疑大股东“讲故事”

据张奇介绍,“财华社新闻中心”2007年曾发布消息“余刚又谓,天畅在今年推出新游戏3个月以来,已有**,预期天畅2008年可获利,2009年净利润率达30%。余刚并预期,天畅2007年收入可达4,000万元,2008年达1亿元,及2009年再倍增。”鉴于如此良好的业绩预期,张奇于2007年5月17日以每股0.84港元购入财华社股票。

自购买财华社股票后,他就一直关注其动态,并不断给财华社董事会、时任董事会主席余刚以及被财华社收购的网游公司发电子邮件,欲了解更多信息,并还和时任董事会主席的余刚有邮件往来,*后进展到在深圳与余刚会面。

而在2011年年初,张奇从相关的报道中获悉,“财华社当年收购的网游项目,后被称之为上海龙游**的那家网游公司因大股东易主,现已宣告解散,相关收尾工作正在进行中。”消息一出,张奇更加确信了自己的判断:财华社近三年多时间都是在讲故事,靠讲故事操纵股价,欺骗小股民。

“我的直接损失有近80万元人民币,我已人到中年,这是我一生的血汗* 。当我电话找余刚索赔时,余刚就答非所问,并辱骂和恐吓,我十分迷茫,我曾经有过**的念头。”张奇向记者透露,根据近三年多的潜心关注,他通过个人博客向财华社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对财华社重大收购事项前更换核数师的质疑;对财华社香港新闻中心中曾经宣称天畅公司2008年可获利、2009年净利润率达30%的质疑;财华社公开宣称将推出3至5款崭新3DMMORPG游戏的虚实;赤壁游戏商标权为什么不在**公告中发布;在土地日益增值的情况下,2008年9月25日财华社出售杭州土地套现2,000万元人民币,而当时购买天畅时却号称土地估值6000万的质疑等等。这些报道均**误导和欺诈。

张奇认为,财华社在多次收购案例中均存在欺骗小股民的行为,通过发布利好消息,哄抬股价,掩护操作资金出逃。从2007年前收购中国商业电讯,到2007年的收购网游公司,2010年的收购手机财经资讯商都如此。特别是收购网游公司利好出尽后,财华社股票从*高位的0.95元下跌到可怜的0.068元。如今,张奇要站出来质疑财华社,质疑时任董事局主席余刚,并希望寻求到相关法律机构的援助,走他的**之路。截至发稿日财华社股价0.385元。

小股东**难度重重

带着张奇向记者陈述的事情经过,《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叶林,“董事局主席和小股东之间的见面,这是一个奇怪的事实,属非常态现象。”叶教授指出,“其实当上市公司董事局主席余刚与小股东张先生有见面并提及公司股价时,张奇就可以直接到香港联交所或经管局等部门起诉余刚了。”

叶教授还表示,尽管余刚现在已不是财华社主席,但张奇还是有权利去起诉余刚“任职” 期间的行为的,具体可根据联交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条例。

“香港地区与大陆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是一致,都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地披露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江泽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小股民张奇对财华社的“**质疑”,我们看到财华社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余刚先生,多次向媒体就财华社收购、运营以及**能力增长等发表言论。对于这些代表上市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能否与二级市场上小股民的经济损失形成因果关系,需要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判断,且对上市公司该类行为的监督管理机构是香港***。”

江泽利律师指出,做为一般股民,当发现上市公司有虚假宣传行为时,可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如果因此而欲提出经济赔偿,则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张奇为代表的小股民,如认为财华社存在有虚假宣传或故意误导股民的行为,可向香港***投诉;如因此欲向财华社要求经济赔偿,则应按属地管辖原则向香港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墨泰法律集团副总法律顾问齐晓峰则从案件的因果关系和法律**难度这两个角度阐述了他的看法,他告诉记者:“如果张奇欲通过法律途径**,可考虑的思路有民事和刑事两个方向:一从民事角度而言,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张先生与财华社和余刚属于‘商家与客户’的关系,是否投资、怎样投资,其做出的决定均由张本人做出,即便会受到余刚的‘建议’,但决定权还是在张先生自己手中。余刚既非代理人,亦没通过‘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使张先生做出决定,所以张先生的损失是否应由财华社或余刚赔偿,还需进一步来举证;二从刑事角度而言,根据张先生的陈述来判断财华社余刚**存在诈欺的故意,这种**诈欺的行为势必会对张先生的投资判断造成干扰。但是这种故意和干扰,是否构成大陆和香港地区刑法关于诈骗罪中的‘主观故意’,在实务中还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本案例是属于证券类投资的行为。”

“无论张奇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刑事举报**,都涉及一个非常关键和重要的问题就是管辖。我认为如果说案件实体的判断可以通过举证来解决,那么程序的限制才是令张奇**遭遇尴尬的*大障碍。”齐晓峰律师向记者直言。

齐晓峰律师解释,张奇欲**的对象是香港财华社及余刚,**侵权行为地都在香港地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大陆司法机关无管辖权;而且张先生是大陆籍人,对方是涉外机构或自然人,侵权地又发生在香港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但这仅限于理论上,在实际操作中小股东张先生很难越过财华社住所地直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诉讼的。

对于自己的**行为,张奇认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向记者表示:“这件事情,我一定要向财华社要个说法,向时任主席余刚讨个公道。或许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但为投资港股的千万小股民做一表率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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