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死刑当判必判“决心”能否带来吃的“放心”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处罚过轻一直为人诟病。因此,当**政法部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死刑当判必判、一般不适用缓刑时,人们给予极大呼应。

这一通知体现了司法部门的坚定决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惩*不严的现实。比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虎头蛇尾,广州苏丹红事件并非处罚企业,更有许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推诿扯皮、“鉴定调查”中自我消化、不了了之,真正能够被追究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

于是,一边是“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的口号呼吁,一边却是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此起彼伏。三聚氰胺死灰复燃,激素毒素阴魂不散,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容忍底线,“增强”着国人的抗病毒能力。

抛开道德良心,食品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利益权衡。当天津一家制售有毒食品的企业高管被捕时,当着警察的面告诉家属不要怕――*多判三年;当消费者吃了一块10块*的有毒月饼,*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十倍赔偿时,有毒有害食品制造者又会有多大的压力?当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时,有毒有害食品制造就是一场赢多输少的**。

这其中有立法的因素,比如消费者索赔门槛过高,赔偿范围和标准较低,以及重国家处罚而轻民间赔偿等问题。与我国的“十倍赔偿”相比,德国亨特格尔公司曾被查出其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结果向消费者支付高达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而许多国家对食品企业的*额惩罚性赔偿,更是让企业不敢铤而走险。从这个角度看,我**法的许多赔偿只是“起步价”。

而与立法相比,执法可能更为宽松。比如,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的主犯,*后只判了三年徒刑,并且是缓刑;再比如,就在今年9月,北京和江西分别对问题奶粉开出了“主动上缴免于处罚”的条件,也许他们的初衷是想解决三聚氰胺事件遗留问题,但从规定的正当性、公平性来看,无疑降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如果我们执法只给人“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也未必有事”的软绵绵的印象,那么违法的冲动在所难免。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仅仅是词语的转换,更是树立一种预防的理念,并将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纳入社会安全的范畴。对于这一关系到成千上万人安危的领域,预防比惩罚更为重要。毕竟,再严厉的惩罚,都不能弥补和**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大伤害。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从这个角度,我们或许可以理解,**政法部门的严惩决心,只有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法律的威力和魅力才能展现出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才能真正踏实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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