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商务部牵头进行“国美”调研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我们在昨天的社论中,针对国美电器的管控权问题,提出了既要尊重以陈晓为*的国美电器管理层的工作,也应尊重国美电器大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同时希望在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建立富有建设性和参与性的沟通机制。

这样的愿望,如果放在一个理性、开放、负责的对话气氛中,原本不难找到实现办法。例如,大股东尊重以陈晓为*的管理层的工作和成绩,由陈晓继续担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并维护管理团队的稳定;陈晓做出努力,正视大股东调整其在董事会代理人的意愿,对董事会进行恰当和适度的调整,至少是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参与方式,使得大股东对于管理层的决策有更多知情权、反馈权;由**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面牵头,在此特定时期,组成一个*立的工作小组,听取两方意见,帮助形成沟通机制。

以上做法的好处是,国美管理层稳定,大股东心安,而具有*立性和超越性的第三方力量的介入,能够发现双方的真实利益诉求,形成一种外部制约性力量,无论对管理层还是对大股东都构成“有效压力”。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真金不怕*炼,与其双方隔空出拳,媒体东抓西挠,何如让外部力量*立介入,扮演一个天平角色呢。

但是,在目前日趋紧张的**氛围中,上述愿望可能只是奢望。纯粹从吸引眼球的角度,人们或许希望陈晓一方和黄光裕家族打得越狠越好、越久越好,爆料越多越好。但是,从对社会、行业、相关企业,包括当事人自身负责的角度,“由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构建沟通机制”,仍不失为一个良策。

为什么要第三方介入?在我们看来,在目前的僵局下,在双方都为自身利益拼力抗争之时,关于国美电器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这一*高股东利益,可能会被双方所忽视。从公司*理角度看,此时,不偏向于某一方利益、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关联关系的外部*立董事应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公司*理环境下,外部*董力量薄弱,还不能真正发挥其纠偏作用。那么,对国美电器这样社会影响*大、具有明显外部性的企业,该怎么办呢?

我们认为,必须**出一种“类*董”的制度安排,**有一种真正*立的、对公司长远利益负责的力量,发出恰当的、公正的声音。从现实可能性来说,由商务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成立一个“国美电器管控权调研组”,就是“类*董”制度的一个较好选择。该小组立足全局,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有高度的*立性,不受大股东和管理层的限制,*有可能给出客观判断和建设性意见。

我们并不是**全能主义者,但是,正如各国、各地区**面对那些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件和问题,尤其是当当事人无法理性解决问题、且当事人的问题有可能演化为社会性问题时,往往会进行干预一样,我们认为,**方面应该出面,介入“国美管控权”问题的调研、梳理之中。这种出面不是要以**之力强行导向某一结果,而是要帮助双方回到公司*理的正确轨道上,以理性负责的态度,寻求解决之道。

也就是说,我们希望**扮演“类*董”的角色。

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立董事制度,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背景下,旨在防范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监督制衡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一致的一种制度安排。以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为例,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立人士。而麦肯锡公司当年的一份针对200家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意向调查也表明,75%以上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和财务绩效一样重要。而*立董事的*立性特征,对于构建一个权力平衡的董事会,显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曾经担任过世界银行行长的沃尔芬森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理和健全的国家*理一样重要。”经合组织1999年发布的《OECD公司*理原则》中的五项要求,已经普遍体现在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理制度中。就东亚地区而言,“家族控制型”和“内部控制型”是其公司*理的基本特征,因此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和*立董事的作用。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建议商务部尽快牵头进行“国美”调研,发挥“类*董”的公正、客观和具有超越性的作用。同时,我们依然希望陈晓为*的国美管理层和黄光裕家族能够良性沟通和握手。谁先迈出释放善意和信任的第一步,是艰难的,但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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