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路政驾车强行轧倒女车主 法院判“行为合法”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路政以**超限为由强行驾驶事主货车,野蛮将车前阻栏的女车主轧倒,致其5根肋骨及腰椎骨折,后经滦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滦南路政执法人员张礼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一款、七十一条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路政执法者不但不认错,反称车主“恶意阻挠妨碍公务”。更令受害者不解的是,2010年3月12日,滦南县**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滦南县交通局此执法行为合法。

燕赵都市2008年报道此事截图

事件回放:执法者强行驾车轧倒女车主

王春梅是唐山市路北区一下岗女工,几年前贷款买了辆自卸载重车跑运输。

2007年12月18日下午,她带车给曹妃甸工地运送砂石料,途经滦南县北外环路加油站附近时,被自称是滦南县交通局路政执法人员的张礼、刘连会二人拦住。张礼没说几句话竟然强行蹬上驾驶席,将她雇佣的司机推到副驾驶位,自己启动了发动机。王春梅拦在车前不让他开,但张礼一边喊她“快躲开”,一边将车起步,并顶挤前行。

王春梅说,当时她愤恨难当,横下一条心,转身用背部紧顶保险杠执意不躲,没想到张礼竟猛轰油门加速,她被张礼顶撞得踉跄前行,此时周边路过的行人都在惊呼“快停车!快停车!要出人命了!”但张力全然不顾,继续驾车前行,王春梅在坚持了几十米后,硬被张礼轧倒在地并骑压过去。张礼继续驾车前行了几百米,路见不平的旁观者,开车追上强迫其停了下来,并**。

王春梅被紧急送往医院, 医院的诊断结果是王春梅臀部擦伤,头皮血肿,左5、6、7、8肋骨骨折,右11肋骨骨折,**腰椎骨折。

王春梅告诉记者,幸亏是大车底盘高,她当时是顺倒于重卡车的两轮之间,否则自己早没成车轮下肉饼了。

交通局:车主“恶意阻挠已构成妨碍公务” 肇事者叫张礼,滦南交通局国省干线路政管理大队中队长。

事后,他根本不承认开车从王春梅身上轧过。他说,他开车走了很远听到周围人喊,他停车下来,看见王春梅倒在路上。他不知道是谁撞的她。

王春梅告诉记者,就这么轻松几句话,折腾她和家人几近半死。

因为交通局太厉害了,他们先申请车痕鉴定,并且很快出来结论――人车无接触。

王春梅清楚地记得,那是2007年12月21日,滦南交警大队委托唐山市公安局,对这起事故进行的车痕鉴定,检验人是白志国、赵传岭。她当时觉得天都要塌下来了。“把黑的敢说成白的,还有没有天理呀!”王春梅的家人只好找到唐山市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他们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何况,当场还有那么多人见证。

一个月后,第二次车痕鉴定出来,唐山市检察院终于**了唐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那个初步鉴定结论,认定:人车有接触。

这期间,王春梅找到滦南公安要求追究张礼的刑事责任,滦南警方答复是:张礼行为属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才够犯罪。

2008年5月,王春梅又把自己的曲折遭遇反映给唐山市委市**。

唐山市有关**对此非常重视,马上作出批示,要求滦南县对这起案件妥善处理。

但滦南交通局的给有关**的回复更是“理直气壮”。

滦南交通局认为“路政执法人员本着规范执法程序的宗旨,要求其配合到检查站检测属正常的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王春梅作为公民有义务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其恶意阻挠已构成妨碍公务违法事实的成立。”

滦南**:判定交通局行为合法

自出事后,王春梅光医药费就花了16万多,自家的货车无辜被扣押多日,运输经营中断,生活一下子陷入困顿。但他们不服,宁死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2009年5月,王春梅和丈夫杨长江委托律师向滦南县**提起行政、民事诉讼。

2010年3月、4月,**一审分别作出判决。

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8日下午,张礼、刘连会在北环路长宁道口附近对该车进行检查,要求把该车开到监测站进行检测,王春梅拒不配合,张礼自行驾驶该车去滦南县超限监测站。张礼驾车离开后,有群众报案称有人被张礼所驾车撞伤。

“本院认为,被告滦南县交通局路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运输的货车进行检查,系属行政检查行为,张礼驾车去监测站行为系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检查措施,滦南县交通局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其没有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理的依据和理由,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确认被告滦南县交通局2007年12月18日执法行为合法”。

王春梅拿着这个判决,哭了整整一个晚上,她伤心欲绝,按**的判决,合着自己即使被撞死,也是活该!

民事判决**判得更让她接受不了。王春梅两口告的是路政执法人员张礼及连带赔偿责任的交通局,但对方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唐山支官司广场营销服务部追加成被告。**一审判处该保险公司赔王春梅5万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汽车交强险属责任险,张礼在被保险人未同意和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强行驾驶,轧人后又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

但滦南**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张礼所驾驶的冀B92989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原告王春梅身体受伤的事实基本清楚,滦南县交通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复印费、住宿费,精神损失抚慰费共54575元。

滦南县交通局只承担王春梅医药费余额8048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

肇事者张礼本人一分不用赔,因“该交通事故发生,系被告张礼履行职务行为所致。”

案件受理费共12975元。诉讼之初,王春梅夫妇以家庭困难申请缓交,**不许。他们只能东凑西借出了这笔*,以为**判决后,能让交通局出。不料,**判案件受理费由滦南县交通局出1391元,受害人两口却要出11584元。

王春梅夫妇随即上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

十几天前,唐山市中院已经口头通知王春梅,他们已将这两起案件发回滦南**重审了。

经过近三年漫长痛苦的抗争,王春梅终于看到了一点希望。记者 李文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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