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征求意见伤亡责任限额最低20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昨日获悉,国家旅游局与中国***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22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强制险种,不投保或不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情节严重可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产生赔偿责任的前提包括,因自身疏忽或过失,或发生意外事故,或仲裁裁决、人民**判赔等。

办法的亮点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这与2001年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相比,提高了赔偿限额。记者 程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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