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标准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每经记者印峥嵘

《每日经济新闻》昨天从*高人民**网站了解到,*高人民**近日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利息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改变了1992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高利率计付”的规定。

批复指出,具体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乘以2倍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高院在此次批复中还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银峰指出,此前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都是做成“砍头息”,即债务人先支付双倍罚息,再用剩余款项归还债务。造成债务人还款态度不积极,且还款压力大,*新的规定将使得债务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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