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卫大会:两大阵营激辩H1N1流感疫苗研制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实习记者 衣 鹏

本报记者 邓 丽上海报道

5月18日,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一年一度的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在此召开,此值**抗击甲型H1N1流感病*关键时刻。

世卫组织****也针对甲型H1N1流感,**了临时议程。

本报记者获悉,世卫组织的流感**向大会报告时称,疫苗研发成功并投入生产*早可能要到七月中旬,早前世卫官员的估计是五月下旬就可以开始生产。

**估计,*乐观的状况下,**有能力在一年内生产50亿剂H1N1疫苗。而***需要**其中4亿剂用于发展中国家。

但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部长Kathleen Sebelius在日内瓦表示,美国尚未有任何疫苗制造规划,因为病毒的传播仍处于不确定状况,难以估计*终的需求。

推迟的时间,让在万国宫召开的这次原本业内人士关注的会议,陡生情节,很多问题的激辩也由此展开。激辩的问题听上去是一个简单的微观问题:该生产多少疫苗?谁来生产疫苗?病毒如果发生变异的话,何时生产疫苗?

会议中出现截然两派,发达国家希望商业化运作疫苗市场,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则是,希望***能牵头提供低价的疫苗。

以下的事实对上述的分歧提供*简单但却*明晰的理解:美国在内发达国家的药商占据了世界上*大规模的疫苗生产能力,一些发展中国家完全没有能力生产疫苗,更穷的国家需要花有限的钱来购买面包和大米,而不是疫苗。

中国国家流感中心主任舒跃龙告诉本报记者:“病毒防控是**问题,但各个国家有自身主权利益考虑,其中的协调非常复杂。”

他说,发达国家将会在其中有更大话语权,一些发展中国家则缺少基本的药物储备。

本报记者此前调查得知,以中国目前产能计算,到8月份,获得瑞士罗氏达菲技术授权的两个厂家,上海医药集团以及广东东阳光的国产达菲产能只有120万粒。

现在是追问疫苗的时间。

疫苗问题:潘基文见陈冯富珍

舒跃龙表示,流感疫苗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一说。

一个国家的实验室制成,就要所有会员国共享,只是存在时间差问题,*早做成疫苗的国家会先做出疫苗,发达国家的话语权较大是其技术先进决定的。决定疫苗厂商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督应是各国药监部门负责。

舒跃龙告诉本报记者,生物资源主权权利尚未达成*后协议,主要影响的是毒株共享,但现在大家还是把各自采集的病毒样本送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的四个世卫参比中心,*后综合比较后世卫决定哪些毒株用来制作疫苗。

***倾向于生产疫苗的几个大厂家包括Sanofi-Aventis, GlaxoSmithKline和 Baxter International。

按照现有对实验室职权范围的规定,流感疫苗生产商的选择不得有任何偏向,应由疫苗来源的会员国实验室与其他任何会员国实验室协商一致意见。

世卫下设的18人咨询小组将拥有对获批实验室的监督职权,但其中是否包括对制药企业的质询监督尚待各会员国讨论一致。

世卫在流行性疾病的疫苗研制开发上的问题由来已久。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有关甲型H1N1流感的讨论报告,分发到各国代表手中*重要的文件的核心部分成稿于4个月前――那时候甲型H1N1流感并未大规模爆发,文件中出现*多的病毒编号不是H1N1,而是代表禽流感的H5N1。

会议本身,亦是今年1月9日政府间会谈中“未协商一致议题”的“续谈”。

上一轮禽流感爆发之时,世卫担心禽流感造成**流行性感冒的大爆发,因而积极联络各国磋商协同机制。

2007年5月禽流感初现后,卫生大会就开始以WHA60.28号决议《大流行性流感的防范: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召开政府间会议。并在2008年12月提出《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

这份编号为A62/5 Add.1的文件附录了今年1月19日修订的“防范框架”,正是其中诸多涉及各国政府间协同防控、资源共享的内容至今仍待协调。

世卫总干事陈冯富珍在18日举行的开幕式上多次呼吁,各国应联合起来,共同将禽流感防控以来不断推进的防控体系进一步强化。

在本次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过程中,疫情不严重地区指责疫区国家放松边境检验检疫,并未对病毒跨国传播做到有效抑制。疫区国家则指责对方国家防疫过度,歧视该国公民。

利益共享:多过对此异议

目前,世卫组织尚未协商统一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病毒遗传信息标准材料、相关科研成果和PIP生物材料的转让上,包括实验室之间以何种方式表达“鸣谢”。

病毒信息追踪是由于开发这个临时系统的时间很短,该系统尚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与其它的数据库之间缺链接,以及对数据输入的要求存在多余或累赘现象。

“防范框架”的“建议序言段”中,世卫组织指出:“对**流感监测网络失去了信心,而且该网络不能提供所希望程度的透明性、公平性和平等性。”

世卫组织已向成员国提出可能将其更名为“世卫组织网络”,并提出两点“目标”:

“共享H5N1病毒及其它可能引起人间大流行的流感病毒;共享由使用H5N1病毒及其它可能引起人间大流行的流感病毒,包括由开发信息、诊断试剂、药物、疫苗和其它技术带来的利益。”

但其中涉及利益共享的表述,在多次会议中均有成员国代表表示异议。

针对会员国的20条权责“指导原则”中,有3条未达成一致。分别涉及各国是否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防范框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提供和分享利益的谈判结果是否冲突;以及《知识产权协定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中关于涉及公共卫生事件中知识产权共享**战略的规定。

世界卫生组织与各国参与相关合作的四类实验室,是履行权责,保持病毒可追踪和协同防控有效进行的重要主体,其背后仍存在各国利益协调问题。

“防范框架”中已对各类实验室的权责有所明晰,其在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职权范围取决于实验室是世卫组织流感合作中心,国家流感中心,还是参考实验室,或必要的管制实验室。

其中参考实验室主要针对某种特别病毒,如针对禽流感病毒研究就设有H5参考实验室。而必要的管制实验室则与国家相关部门有正式关系,在流感疫苗的开发、管制和标准化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尤其与流感疫苗生产商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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