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消灭政府采购“公仓”里的“硕鼠”?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方女士是杭州某单位财务部工作人员,日前,她向记者讲述一件莫名其妙的事――因为单位装修,方女士所在单位以**采购的方式购买一批电视机和空调,采购过程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但是,她无意中到杭州延安路上的大商场一问,发现采购价竟比零售价贵出500元左右。在浙江**采购网上,一台型号为“42L05HF”创维电视机协议价为4880元,备注显示,此价格已经比市场价格优惠12.84%。然而,记者走访杭州百货大楼家电卖场发现,同一型号的电视机花上4500元就能搬回家。记者随后又询问了多家家电卖场,这款电视机报价在4500元到4450元之间,如果不送货上门,还可以再便宜100元。

现在的“**采购”,不是被人指责,就是让人怀疑,并不是因为“**采购”这项措施不好,而是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部分“硕鼠”钻了空子,他们违规操作,中饱私囊。

“**采购”搞了几年后,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如**采购的商品价格比市场价格高,甚至还高了许多;**采购必须在指定单位或商店采购,形成购销垄断;**采购的商品质量没有市场上的质量好,公物不耐用折旧率高;由于**采购不是直接从单位拿出现金,一些领导的节约意识淡薄,造成多余采购和重复采购等等。

去年,有网民扫描上传了一张未说明出处的表格,上面记录了“2007年某月江西赣州开发区党政办某副主任采购回扣清单”。从清单上的信息看,这名副科级干部一个月内经手采购了15种烟酒饮料,其中多是轩尼诗、五粮液、软中华、极品金圣等高档烟酒,而且采购数量颇为可观,每样少至三五件,多至六七十件。清单显示,一个月里“副主任”采购了价值104916元的物品,一共收取回扣30097元。至于这些高档烟酒的用处,爆料人还专门提示到,“这个开发区有豪华食堂用于接待,每年酒、水、烟、饮料费130多万”。

关于实行**采购的目的,2002年出台的《**采购法》明文规定:“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而现在某些地方的**采购,很显然违反了《**采购法》,也违背了实行**采购的初衷。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我国**采购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 “灰色交易”提供可乘之机,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

因此,应当加强“**采购”的监管。一是可参照国际惯例,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内设**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法规、编制**采购预算、协调管理**采购等事务。二是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尤其要重视纳税人的监督,它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的特点,能有效节约**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三是建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既可以是专门成立的**采购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一般性的仲裁机构,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招投标和履行中的争议。

据统计,我国去年**采购规模达3600亿元,如果**采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和国有资产的浪费。何时才能消灭**采购“公仓”里的“硕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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