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宾客醉酒死 新人被告上法庭索赔近20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在增城市小驰和小丽的婚宴中,有宾客因醉酒而死,好端端的喜事引来一场官司,这对新人颇感无奈。近日,广州中院对这起“红白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新人没有过错,但需酌情补偿1.8万元。

2009年4月7日晚,喜结连理的小驰和小丽在增城某酒楼大宴亲朋。身为小驰的同事,阿敏欣然赴会。在宴席过程中,阿敏红酒白酒皆落肚,又到别桌敬酒,不多时便酒酣耳热。21时许,阿敏的同事见阿敏醉得不省人事,便开车送其回家。到家不久,其父母便发现阿敏有异常,赶紧找村长呼叫120送往*救。没想到的是,阿敏于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经*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阿敏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症、脂肪肝,因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突发悲剧让阿敏的家人无法接受,他们将小驰和小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小驰说,婚宴当晚,身为新娘的小丽没有喝酒。酒量不高的他在婚宴开始时向全体来客先敬一杯,然后每桌敬一轮,回到其餐桌后再向全体敬一杯,并没有对谁进行劝酒。而且他因为不胜酒力,晚上8时就先走了,连客人都顾不上送。现场参加婚宴的几名宾客也证实,在敬酒过程中,小驰的确没有强行劝酒。

一审增城**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新人有强行劝酒行为,阿敏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鉴于小驰与小丽同意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裁定小驰、小丽补偿原告18000元。一审判决后,阿敏的家属上诉至广州中院。他们认为,小驰作为宴会的组织者,负有采取必须、恰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的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但小驰、小丽没有履行义务,饮酒前没有采用适当方式提醒宾客,当阿敏醉酒后不省人事、口吐白沫之际,并没有及时**或拨打120进行救护,实质耽误了救护时间。无论其是否先走,都不能免除附随安全义务。据此,家属提出共计194297.55元的赔偿数额。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作为成年人,阿敏应当对自己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尽*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小驰、小丽举办婚宴不属于商业性行为,其二人对阿敏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义务。*终,广州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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