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证人作证采取约询制更具人性化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高人民**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为贯彻实施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通知书中规定被询问证人接到询问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其中接受询问的地点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的三个地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人民检察院。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对证人询问方式上采取的是一种命令式的询问方式。笔者认为,这种命令式或称强制式询问方式仅仅体现了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的单一意愿,与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相适应。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建立一种体现司法机关与证人之间双方意愿的富有人性化的约询制度。

*先,通知证人作证采取约询制是方便证人作证的需要。众所周知,证人作证难是困扰司法界的一大难题。造成证人作证难的原因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有证人人身安全**、经济补偿、作证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作证方式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为它直接牵扯到证人作证的安全问题以及取证的效果问题。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不如实作证,侦查人员取证难,其中很大一方面原因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人作证方式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当前,作为证人作证方式的一部分,在刑事侦查阶段实施的通知证人作证中对时间、地点的硬性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当之处,忽视了证人方面主客观的要求。例如,检察机关通知某一证人在法定的地点作证,该证人很可能并不想让单位**、同事或者家人、邻居知道,去检察院作证又觉得太显眼,让其选择,其更愿意约在一家宾馆作证;但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作为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其执行的结果很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该证人并不情愿地到上述法定地点作了证,另一种是该证人拒不作证。前一种结果可能会不同程度地降低证人对法律的敬仰;后一种结果却会使得取证工作无从展开:因为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了作证的义务性,没有规定无正当理由**作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侦查机关通知证人作证,如果单单强调自己一方的时间要求,而不考虑作证方的时间要求,其结果也会出现类似上述情况。

其次,通知证人作证采取约询制是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地点处在频繁变动之中,生活节奏也变得日益紧张复杂,有不少人更多地生活在所在单位、住处之外。如果在对证人取证时仍然墨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变,对证人使用命令式的口气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作证,有时就会变得不合时宜,违背情理。比如某个案件的关键证人在机场候机,还有两个小时就要出国,这时检察人员找到他取证。按照法律规定,该证人需赶回工作单位、住处或人民检察院后检察人员才能取证,但这样做的结果会耽误证人出国,因为来回路途再加上制作笔录的时间要超过两个小时。如果此时检察人员不知变通,很可能就会有侵犯证**益的事情发生或者出现证人**作证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做法是在征求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机场就近找一个地点取证。

再者,通知证人作证采取约询制符合法理的要求。一方面,从法理上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而我国现实的立法现状却是证**利与义务处于一种严重失衡的状态。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性,但在证人作证所应享有的权利方面,诸如证人保护、经济补偿、作证方式上,却存在着严重缺位。从权利**的功能角度说,只有证**利受到关怀和**,才能使证人履行义务成为一种可以期待的行为模式。强调证**利的重要性,不仅是一种法理上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基于对证**利义务体系良性互动的现实考虑。有鉴于此,我们应一改命令式的通知证人作证方式为具有人性化的体现证人意愿的约询方式,在作证方式上对证**利多一点关怀。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作证的义务性,但是并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制裁措施,由此可见,我国证人的作证义务并不具有强制性。也因此我们目前通知证人作证采取命令式的询问方式是于理不通的,因为命令是以可强制性为后盾的,命令没有可强制性,就不成其为命令。所以,变命令式的通知证人作证方式为约询证人方式也是对现实情况下作证义务不具有强制性的一种契合。

综上,为方便证人作证,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律体制的完善不可一蹴而就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进行修改:在作证地点选择上,原则上应以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人民检察院为*选,在有利证人作证的情况下,双方也可协商选择其他作证地点。至于何谓“有利于证人作证的情况”,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界定,以便于实践的操作。为配合这一作证方式的修改,检察机关在制作询问证人通知书的格式上也应随之变化,要变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询问的强制式格式为体现司法机关与证人之间双方意愿的富有人性化的约询格式。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