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形势及适应性对策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 姜文来

2009年2月20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亭湖区、新区、开发区等地区,由于自来水水源受到污染,出现大范围断水,导致20多万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是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所致。该厂长期将污水排放在小沟里,开坝排污的污水进入盐城市的水源地蟒蛇河,引发了这起突发性水危机。

非常有讽刺意味的是,该厂具有18年历史,年年受到市县奖励表彰,连续多年被评为盐城市****企业。据有关媒体报道,该厂偷排污水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和附近居民的关系十分紧张,由于其排放的污水很“毒”,附近居民长期不敢用河里的水,包括灌溉。

2009年3月4日,盐城市**在官方网站公布了此次污染事件的问责结果:盐都区环保局局长桂永跃被免职,另有六名责任人被问责,对此次水污染事件负主要责任的盐都区**、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因在环保工作中组织**和监管不力,被责成向盐城市**作“深刻书面检查”。至此,盐城水污染事故处理暂告一段落。

盐城的水污染突发事故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它用铁的事实沉重地发出警示:水环境污染不能再持续发生下去了,到了非****不可的时候了。

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

实际上,盐城市水污染事故是我国水资源环境现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盐城水污染只是“重复过去的故事”而已。

2005年12月,北江广东韶关段发生镉超标严重污染事故,导致北江下游韶关、清远、英德3个城市的饮用水受到污染威胁,部分城市自来水停止供应,沿线居民停止饮用江水。镉是是IA级致癌物,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它能通过生物链被富集,是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痛痛病”的罪魁祸*。据调查,导致这起事件的原因是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终处理结果是:韶关冶炼厂及其上级单位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的10名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韶关冶炼厂3名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另有两人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这一事件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哈尔滨全城停水4天,震撼了世界。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导致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常饮用,市民纷纷*购纯净水,超市各种瓶装、桶装的纯净水被*购一空,不少居民甚至大量购买其他品种的饮料,导致了空前的无锡水资源危机,市区断水数日。

这是一个沉重的数字: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178起,平均2天就有一起水污染突发性事故的发生。

我国水环境污染未得到根本性遏制

我国的水环境现状不容乐观。根据《中国环境公报》提供的数据,在2007年监测的197条河流407个断面中,I?III类、IV?V类和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9.9%、26.5%和23.6%,除了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为轻度污染外,黄河、淮河、辽河和海河为中重度污染。七大流域水质类别比例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海河流域污染*为严重,劣V类水质高达60%以上,I?III类水质仅为20%左右。

我们以2000年为基础年进行水质变化的比较,2000年,中国七大重点流域地表水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满足III类水质要求,21.6%的断面为IV类水质,6.9%的断面属V类水质,13.8%的断面属劣V类水质。同2000年相比,2007年III类以下水质减少了7.8%,相应的IV类以上水质增加了7.8%,特别是劣V类水质增加了9.8%。平均每年III类以下水质降低1%,劣V类水质平均每年增加1.4%。水污染演变趋势令人担忧!

未来我国水污染形势严峻

水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对未来我国水环境污染趋势进行科学的判断,将有助于采取合理的措施,遏制水环境污染的趋势。表1是我国“十一五”水环保指标与2007年现实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为23.6%,距离2010年控制的22%指标只有1.6%;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III类的比例为49.9%,已经高于“十一五”末控制指标43%的比例。

为了实现环境的好转,国家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将着力抓好十项重点工作:一是着力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二是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三是全面实施减排重点工程;四是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减排工作;五是加快推进污染减排科技进步;六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实行清洁生产;七是完善污染减排的机制体制和政策措施;八是加大减排的投入;九是切实加强污染减排法制建设;十是强化减排工作监督管理,督促各地真正把减排作为一项硬任务抓紧抓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2007年现实数据和“十一五”控制指标的比较,考虑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可以判断,我国完成“十一五”水环境指标是没有问题的。

但不能否认的是,导致我国水污染的关键因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制约水环境污染的产业结构调整短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但由于制约城市污水处理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城市污水处理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对水环境保护贡献率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虽然国家逐渐加大环保投入,但发挥效益需要一段时间,特别是我国环境欠账过多,新的投入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还旧账;目前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污染贡献率较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理方法。因此,我国水环境污染的格局难以发生根本性的逆转,长久以来对我国环境总体判断的“局部有所好转,整体正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大的改变。我国水环境未来不容乐观,必须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

积极应对水污染的措施

水既是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生产性资源,也是生物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资源,它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水资源需求加大和污染物处理不力,我国水环境质量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局面,水污染直接威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人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

面对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结合我国水环境的现状和对未来水环境趋势的判断,我国的水环境污染已经到了必须认真*理的时候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应该扎扎实实地将这项国策贯彻到底,就像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那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要实行*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将其作为政*、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并严格地监督执行。

应对水污染的措施很多,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一、确立严格保护环境,科学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解决水污染*根本的思想武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只要GDP、不考虑环境承载力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短视行为,必将受到环境的惩罚。要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保护环境也是保护生产力,是为经济的发展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考核指标上,不能仅仅考核GDP,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观之中,并且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好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观念应该确立并贯彻执行下去。

二、大幅度提高环境执政能力

执政能力就是管理国家各项社会事务的能力,采取什么样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制订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等都是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执政能力是执政能力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环境执政能力也有其特殊性,因为环境问题是世界性问题,其影响相对更为广泛,包含了部分政*性、经济性,甚至人权性。

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执政能力提高,因为它与民生有密切的关系,环境执政能力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标志整体执政能力的高低水平,对执政能力根基产生重要影响。虽然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政能力整体上具有一定水平,但在局部上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大幅度地提高执政能力的水平,才能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对水环境的挑战。其中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政能力的长效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包括健全完善的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机制,确保环境监管制度顺利运行机制,科学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市场运行机制,环境执政能力的科技、人才机制,环境执政的奖惩机制等等。

目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护环境,扎扎实实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水污染责任追究力度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这是防止水污染的重要举措,应该坚持不懈地持续推进。太湖蓝藻暴发、松花江污染事故、阳宗海水污染事故和盐城水污染事故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一些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理,这体现了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大,水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还不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部分应该追究的负有**责任的人没有被追究,导致被追究者感觉“倒霉”,认为自己是“替罪羊”,责任追究“不公平”。从以前责任追究的情况来看,“环保局长”大部分为责任追究的*选,部分“局长”感到特别的委屈,其主要原因是尽管环保局长主管环境保护具体事务,但真正的决策权在特殊情况下不在他的手上,“X”长、“X”委书记在决策上有很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存在的*长工程更是如此。责任追究一定要追究到“一把手”,包括“X”长、“X”书记是重要的责任人,这样才能避免环保局长成为“替罪羊”,**在经济建设的时候才能真正地将环境保护实实在在放到实处。

要进一步加大水污染事故责任刑事追究力度。目前,我国因水环境污染受到刑事追究的还是少数,大部分以“免职”、“检查”作为*终结果,真正受到刑事追究的凤毛麟角,缺乏威慑力。在水污染事故中对于负有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到底,绝不能手软。

四、提高水污染违法者成本,令其得不偿失

我国水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偏低,缺乏足够的震慑能力,甚至出现违法获得的好处远大于守法带来的利益,出现“守法吃亏,违法发财”的极为不正常的现象,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严峻挑战。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包括“倾家荡产”,该关停并转的绝不能手软,增加法律的严肃性,让环境违法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树立守法的信心,水污染*理才能从经济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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