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服务质量赔偿新规:强迫购物赔偿条款最受关注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国家旅游局9日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目前旅**业存在的“强迫购物”等问题做出多项细致规定,引发旅游界热议。昨日是征求意见*日,记者走访京城各大旅行社了解到,意见稿将规范目前部分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而**旅行社已经普遍达到意见稿内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均对旅客购物纠纷做出明文规定,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此外,意见稿第五条对因旅行社原因未成行的旅行做出规定,要求旅行社根据提前告知旅游者的天数不同给予相应赔偿。

对于意见稿,各大旅行社均表示,早已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广**旅行社海淀门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许多**的旅行社早在政策**前就已经在和游客签订的合同中明文指出“不会强迫旅客购物”,不会因为私自要求旅客购物而“砸掉自己的招牌”。

国旅总社国内旅游部总经理张陵捷表示,新规定会促进旅**业的**发展。张陵捷介绍,国旅总社早在新规**前就已经对旅客做过类似**,他认为国旅对于强迫旅客购物的行为赔偿20%是非常合理的,而仅因为私自兜售商品就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购物款的要求可能有些过于“严厉”。

前国内旅游公司主题旅游中心经理王原认为,如何界定旅行社是否“强迫”旅客购物,需通过全团旅客表决,达到一定比例方能界定为“强迫购物”。而“全额退还购物款”和“按照全部旅游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都是**旅行社的基本**,只有不**的小型旅行社才会钻政策的漏洞。

业内普遍认为,对于不**的旅行社而言,新规**才意味着“利空”。在国家旅游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许多招揽散客参加“一日游”的旅行社,常以各种理由搪塞旅客,不与旅客签订合同,在“一日游”行程中任意添加景点购物消费,在关于赔偿方面的明文规定**后,不**旅行社的生存发展空间将会更加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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