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先“租”后“买”不牢靠 卖家补偿29万元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以先“租”后“买”方式交易房屋,由于约定不明,房价上涨后,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购房意向,既而引发诉讼。日前,虹口区**执行法官经过耐心疏导、协调,成功化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被执行人张先生领取了29万元补偿款后,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包先生。

立“租约”

2006年初,张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经中介介绍,他看中了包先生的一套毛坯房。由于当时包先生正在办理房产证,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对该房屋先“租”后“买”。双方当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包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张先生,租用期限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张先生向包先生*付60万元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包先生将房屋交付张先生,张先生按约支付了押金及租金,并对房屋进行装潢。

2006年10月,包先生取得房产证。但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经大幅上涨,包先生希望张先生增加购房款,否则将把房屋转卖他人。之后,双方多次就购房款问题进行协商,均未果。2008年3月,包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关系、返还房屋。**一审判决支持包先生诉请,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谈补偿

去年2月,包先生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谈话。张先生表示现在房价上涨,如搬离该房另购他房,已无此经济实力,且自己在搬入该房前已经将原房产出售,因此搬离此房屋便无处可居。包先生则坚决要求张先生搬离,并联系了另外一套房屋供张先生承租。张先生又表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潢,无法搬离,且包先生在房屋涨价过程中受益*大,自己则损失*大,要求包先生补偿损失共50万元。张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协调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执行法官反复工作,双方重回谈判桌,*后达成了29万元的补偿意向。今年6月7日,张先生领取了29万元补偿款,并自动迁出房屋。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