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株洲塌桥悲剧源头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郑� 5月17日,湖南株洲红旗路高架桥在拆除时发生坍塌事故。截止20日,这起事故已造成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21日,本网记者采访到当时事故现场的协调人员以及的相关负责人员及南岭爆破董秘孟建新。

高架桥安全性存隐患?

在记者的采访中,相关人士分析了红旗路高架桥的两个明显质量问题。

一是高架桥的钢结构不合理。作为拆除公司来说,回收高架桥中的钢筋是他们的一个利润来源。但是在前期的工程之后,拆除公司发现,红旗路高架桥明显存在钢筋不足的情况,根本就达不到回收要求,甚至可能会赔*。

第二是混凝土养护不足。经过调查发现,红旗路高架桥在浇灌等日常养护上严重不足。施工队在爆破前就发现了这一点,当时他们认为红旗路高架桥的安全性存在重大隐患。这个判断在事后也得到了证明,拆桥施工方南岭民爆的现场协调人员李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混凝土浇捣后,养护做得好的话,桥墩在爆破后的废料应该是块状的,而在这个桥的桥墩爆破后是粉碎状的”。

而红旗路高架桥的五家建设方之一,湖南路桥集团相关人员表示,该高架桥在验收当时还被评为**工程,这么多年的正常使用都没有出现问题,现在谈论建筑问题是否埋下祸根有推卸责任之嫌。

在记者的采访中,南岭民爆方面有关人员表示,这个爆破工程工期只有45天,规定到5月20日整个高架桥要完成全面爆破,如果延期就等于违约,所以他们发现问题“质量问题”之后,也没有重新设计拆除方案,这为后来的事故埋下了一根导*索。

申请全面交通管制被**

在记者的采访中,南岭民爆方面相关人员表示,在他们调查发现红旗路高架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后曾经向当地监管层提出过全桥段实行交通管制的申请。但株洲市内只有两条交通大动脉动,红旗路高架桥就是其中之一,监管层也没有同意这个申请。

在事故发生时,红旗路高架桥只有拆桥路段和连带路段实行了交通管制,也就是说只有106号至110号桥墩之间没有通车。

而从事故现场来看,所有受害人和受损车辆正是在106号桥墩之前的四个桥墩。

据当时事故现场的协调人员及其他采访对象介绍,事故发生时,爆破施工队正在110号桥墩实行机械拆除。从106号桥墩到110号桥墩都实行的是桥面打孔桥墩不打孔,而106号桥墩之前的桥墩则实行的是桥墩打破以便日后整体爆破。

110号桥墩至109桥墩之间的桥面垮塌后,109号桥面不能承重,倒了下去,再前面的108号桥墩也倒了,就像一个多米诺骨牌一样。109号桥墩的垮塌*终导致了9个桥面的塌陷,其中102号桥墩、103号桥墩、104号桥墩、105号桥墩下没有实行交通管制,桥下还有车辆等待拆除完成。

“工程转包很正常”

目前,关于此事,有一部分媒体将焦点放在“非法转包”上。对于这个观点,南岭民爆相关人士表示,在建筑行业,工程转包其实是普遍现象,只要承包方能经过转包方的验收即可。

南岭民爆方面表示,尽管将工程转包了出去,但在拆除现场,他们还是派了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付新贵和**工程师到场指挥。

负责此次爆破工程的南岭工程为上市公司南岭民爆旗下控股子公司。5月21日南岭民**布临时公告称,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对南岭工程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如果事故调查组*终认定其承担一定责任,将对南岭民爆本年度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株洲市**已经就事故的赔偿做出初步表态。对于事故中的死者,不论城乡、不论年龄,死亡赔偿标准统一定为40万元/人。由施工单位委托业主单位先期代为垫付赔偿,这笔*不包括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赔偿。投了保的受损车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没有投保的车辆损失由施工单位赔偿。目前,分析人士均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将付出严重的经济代价。

但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南岭民爆董秘孟建新表示,事故“对总公司没有影响”,他说负责施工的是下面的一个*立的子公司,他们也在等待官方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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