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论纲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李 林孙晓纲作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法*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报告宣布,“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依法*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我国未来法*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对今后我国的法*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我国法*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是实现依法办事,法*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党和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是我国的依法*国和法*建设需要向纵深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文化为重点加强法*精神、法*理念和法*意识建设转变,努力使法*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实现法*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的“GDP”,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中的法*功能。

四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成为在“矛盾的焦点上”划出的杠杠。

■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使我国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其一,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体系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社会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把国家的经济关系、政*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国家政*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当然,在强调和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包打天下。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各自的比例均衡适当。

其二,应当做到成龙配套,既无重要立法缺项等“立法空白”,也无“摆设立法”、“过时立法”等重大立法瑕疵。从科学立法和提高立法技术的要求来看,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应当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法律,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而且,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类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其三,应当实现良法善*。在我国,立法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分配公平正义的关键。如果立法不公,出现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立法等立法腐败现象,则法律执行得越严、法律实施得越好,距依法*国的价值目标就越远。在依法*国的条件下,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更要主张和实现良法善*。我国法律体系既是****价值原则的法律化,也是基本社会行为规范的体系化。它所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各种法律,要求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全部法律,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志的良法,是体现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善法。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法*建设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在法律实施方面,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执行、适用和应用的情况,不容乐观。评价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不仅要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不仅要看立法的“GDP”,更要看法律制定出来后的实际效果。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各种位阶和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者应当防止制定出来的法律徒具其名、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应当得到尊重、遵守和实施,成为人们的行为圭臬和生活中的法律。

■应当更加重视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自觉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高质立法

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立法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开放中期开始比较注意立法规划和科学立法,未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应当更加重视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更加自觉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高质立法,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立法规划。

首先,应当根据邓小平的战略构想和“三步走”战略部署,到205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应当根据世界形势发展变化的大格局和大趋势,结合我国到2050年的政*、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尤其是配合全面落实依法*国基本方略、到2050年基本建成****法*国家的战略目标,研究并设计未来40年左右的国家立法发展战略,制定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实现自身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发展目标的同时,能够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引导、服务、规范和保障建成****现代化国家目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全面落实依法*国基本方略的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2010―2020年的国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具体来说,一是努力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当地法律化,使2020年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法可依和依法保障;二是努力把每年“立、改、废”的立法任务具体化,不仅要重视新法律的制定,更要重视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立法修改、立法补充、立法解释和法律废止,要使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努力从制度上程序上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稳定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结构,实现立法与经济社会、立法与体制改革、立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与提高人民福祉的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

第三,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赋予立法规划必要的法律效力,确保各项立法任务高质量的完成。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第一个正式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每年都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立法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立法规划是指引和安排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规划工作过程中,应当强化公众和社会利益群体充分参与立法规划制定的民主性,避免领导个人意志和少数利益群体左右立法规划;应当强化立法规划符合科学发展和立法规律的科学性,防止主观主义的恣意妄为和随心所欲提出立法项目;应当强化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编制立法规划的权威性,避免立法规划权旁落,尽可能减少“部门立法规划”的色彩;应当强化国家意志保障立法规划实施的法律效力,防止落实立法任务中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当情势发生变化,不得已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立法规划时,无论是新增立法项目,还是减少、延迟或者合并立法项目,都应当严格执行立法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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