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严堵高收入者个税漏洞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四大**:加强财产转让等非劳动所得的征管;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所得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为此,记者采访了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各地加强征管

近年来,尤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批准,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同时,制定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

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另外,各地切实加强了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瞄准关键环节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方面,要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针对容易逃避税的关键环节,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同时,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强化税源管理

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税源管理。

——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切实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

这位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继续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推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将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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