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不得片面增加城镇用地指标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下发通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2004年10月,《***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2006年国土资源部部署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从2006年开始,先后四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试点涉及省份共27个。各试点地区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亟待纠正。《***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工作的通知》日前下发,明确提出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日前,国土资源部已正式下发工作方案,将会同中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研究室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理检查工作。

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解决城镇化发展土地供需矛盾,减少农村土地浪费;通过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和城乡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如果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既可能导致城镇建设粗放用地,又可能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各试点地区亟需提高增减挂钩政策认识水平,以保护耕地、**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活动。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重扰乱了挂钩试点工作秩序,影响到宏观调控,成为增减挂钩被人诟病的主要方面。

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通知》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确定为挂钩试点省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工作。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未得到试点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通知》明确,“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因此,试点省份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组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省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坚持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贯穿始终

《通知》提出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涉及村庄撤并的,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同意的不得强拆强建。二是在旧房拆迁、新居建设、土地互换、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尊重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所获收益,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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