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

2011-08-06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通知》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尤其要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

关于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通知》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第二、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对连续**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第四、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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