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黑屏“打一拳”还是“拍肩膀”

2011-08-07来源 :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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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使用盗版产品的消费者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微软是盗版的大的受害者,那么大部分人是使用盗版软件的小的受害者。微软的黑屏行为就像是大受害者打击小受害者,其打击的对象错了。 打击使用盗版者没有法律依据 管育鹰:*先,微软的做法合法不合情,有违行规和商业道德。 既然微软在技术上能做到让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黑屏,那么它就可以通过技术让盗版用户不能更新。用户如果不能更新,其电脑也就不会隔一小时就黑屏一次,这会给用户减少很多麻烦。 至于使用盗版软件产生的其他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就行了。 其次,使用盗版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微软打击普通使用盗版用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个人因使用盗版的软件或光盘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在一般情况下,使用盗版软件的个人并不是盗版软件的复制者。 但在我国内地,经营盗版产品的经营者是应被依法处理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了判例。 而在香港、日本、意大利,使用盗版产品,不管是个人还是经营者,都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甚至被判刑。 技术手段不能分清用户性质 王:微软在打击盗版时,并不能从技术上鉴别哪些是单纯地使用盗版软件的个人,哪些是做盗版软件生意的经营者,所以不能要求微软在鉴别出使用盗版软件的对象身份后再采取行动。 摸不清用户性质更不能“通杀” 张、管:如果微软从技术上真的分不清哪些人是盗版软件的经营者和使用者,那么其就更不应该采取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的手段来打击使用盗版软件的人了。 在这种情况下,微软应采取公权救济的途径来打击盗版,也就是向相关国家机关、部门举报,通过行政、司法等正当途径进行**。 本期嘉宾 管育鹰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张青松律师: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正志律师:市律协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高博隆华律师所**合伙人 问题4:微软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微软通过互联网信息侵入手段,可能会导致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破坏重要的信息资料,危害信息安全,并已经造成互联网恐慌。 观点交锋 关键词·刑责 不构成犯罪应受行政处罚 张:使广大用户黑屏的行为不能算在微软的员工身上,应该是微软公司的行为。但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

所以依据刑法,不能追究微软的刑事责任。 但微软侵犯的是每个善良的中国人的基本权益,考验的是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微软黑屏行为是微软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且受众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应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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