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购房后公租房将被收回

2011-10-25来源 : 互联网

开着宝马、奥迪却住着**房,这种现象此前在个别经适房小区曾出现过。为了避免这类情况重演,钻公租房的空子,昨日**的公租房新政也明确了相关的审核、监管和退出政策:区县住房**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获悉,为配合北京市刚刚**的《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顺利实施,包括公租房供地意见、确定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后期管理意见、中关村人才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五大配套文件将在审核通过后发布。

此外,目前北京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还研究起草了《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和动态调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办法》、《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文本(试行)》等5个相关配套文件,也将在近期论证后印发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通知》指出,市、区县两级**将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其中新建公租房,将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公租房的项目将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规定,普通商品房用地中配建**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以配建公共租赁房为主。而收购方式,则可以由指定机构收购部分在建但并未配售的经适房和两限房,安置后仍有剩余的定向安置房,以及新建普通商品房及社会存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

另外,《通知》也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租房。

为了鼓励更多的开发商和投资机构参与到公租房建设中,《通知》中特意强调,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指定机构按照**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性住房。

“一个公租房单靠租金至少需要30年方可收回成本,对于投资机构的资金压力确实比较大。”市住保办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表示,为了鼓励投资机构进入,**部门在制定政策时特别提出开发商和投资机构建房后可以回购或转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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