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展环保事业各有高招

2011-11-18来源 : 互联网

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

德国在节能环保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节能环保理念深入身心,政策面面俱到,措施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环节。时至今日,节能环保产业已成为德国又一大支柱产业,为德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不仅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确保能源安全安,能源多元化供应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战略选择,而且也视之为减少碳排放和节约石化类燃料引起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政府财政部、环保部及各联邦有关部门,还有受政府和企业资助的民间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形成了节能环保网络系统,他们从法律法规建设、新技术开发利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可再生能源成为德国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因素,根据德国宇航中心研究报告,至203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例可达45%,至2050年可上升至77%;至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初级能源比例约50%;通过提高能效,至2050年可减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德国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利发电等开发利用方面居世界领先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位居高纬度,日照时间并不长,太阳能资源并不丰富,但却是太阳能应用的先驱。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太阳能上网电价法的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电价补贴政策极大的推动了德国太阳能发电技术的发展,也造就了上下游完整的太阳能产业链,拥有着世界上最先进的太阳能技术和研发团队。

公众环保意识强烈

法国各阶层环境问题上达成了宝贵的共识:环保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开了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再好的政策和制度都难以得到贯彻落实。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各级环保机构和环保组织十分重视让民众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与管理,大到环保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小到排污管理费如何收取,都要反复广泛地征取各方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增强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据介绍,法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出台,都要经过至少2—3年的反复论证和听证,求同存异,尽量协调好和照顾到各方利益,充分体现民意,对于不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绝不实施。

由于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体现了民声民意,在正式实施前又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较好地解决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公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法国各级环保机构很重视开展环境科学研究。这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着眼问题开展研究的做法,使法国的环保科研水平和环保设施一直处于欧洲乃至世界的领先地位,巴黎市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沼气处理厂,都配有先进的环保设备设施,广泛采用了先进的生物技术、高温蒸汽灭菌技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自动化技术,使各类垃圾真正成为“放错地方的资源”。

环境服务业遥遥领先

美国是世界最大环境技术生产者与消费者,其环保产业大致分为14个领域,目前已呈现出成熟工业的特征:增长速度减缓、同行竞争激烈、客户需求多样、价格竞争激烈、利润减少、企业兼并频繁。

美国环保产业在环境服务业、环保设备等多数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创造了环保产业多数的出口产值和大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在固体废弃物管理、有害废弃物管理、环境工程、补救措施、分析领域、信息系统等方面遥遥领先于世界平均水平。

近年来,美国环保产业正转向迅速崛起的污染防治领域,但这一领域仅创造了1%的产值。另外,美国虽然在水和空气污染控制设备领域领先于其他国家,但在饮用水和废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竞争中,和技术优势形成反差的是商业和融资领域的弱势。

由于政府资金的缺乏,很多基础设施未能得到更新。政府的低效率也使得污染地的清理工作进展缓慢。政府财政状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正影响着美国环保服务市场,对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地清理的私有化正越来越激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采用创新技术等已列入政府行动。

此外,迅速扩大的国际环保产业市场也改变了美国环保产业。随着美国内竞争的加剧和市场利润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关注国际环保市场。

日本: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并严格执行

日本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主要得益于建立起完备的环保立法体系并严格执行,实施倾斜性的产业技术政策。

1971年,日本出台了废物处理法,之后又出台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2000年颁布和实施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动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6部法律,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环保及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实施准备充分,制定的目标切实可行,保证了循环经济能逐步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与法律相配套,日本政府对发展节能环保的企业,实施倾斜性的产业政策:日本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保有关的预算近130亿美元,资金拨给环境省、经产省、农林省和国土交通省等主要相关部门。国家对生产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给予相当于生产、实验费1/2的补助,对引进先导型能源设备企业予以1/3的补助等。

税收方面,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日本对废旧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退还固定资产税等等。

从实施效果看,上述政策措施激发了企业对节能、再循环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开发投资,增加了企业发展环保产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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