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 房主7年后反悔要求补差价

2013-03-12来源 : 互联网

7年前,父亲在征得儿子同意后,代儿子卖掉了两套房屋。7年后,眼看房价涨了3倍,儿子反悔了,**为买方过户,要求买方支付房屋“差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巫山县**了解到,经法官调解,*终由两购房者补偿卖方2.6万余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买房:7年没过户被喊补*

去年12月底,家住巫山县县城的聂某与杨某同时将邻居黄先生告上了**。聂某、杨某诉称,7年前他们两人在同**购买了黄先生位于县城巫峡路同一幢楼的两套房子,支付了房款,也使用了7年,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据了解,这两套房屋,建筑面积有100多平米,聂某、杨某当时买成10万元一套。去年12月,两人再次要求黄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原来,目前这两套房升值了3倍,黄先生以合同存在瑕疵为由**过户,还要求聂某和杨某按现在的房价分别支付6万元的“差价”。

为此,双方翻脸并对簿公堂,聂某与杨某请求**判决当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黄先生必须无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辩称:并非卖房而是租房

庭审中,黄先生说:“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合同系我父亲与两原告签订的,我并不知情,房屋是租赁给原告的,所收取的款项也系房屋的租金而非卖房款。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无需协助聂某、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聂某、杨某则称,当初买房时,黄先生是委托他父亲卖的,黄先生**过户且要求数额较大的补偿款是不诚信的行为,“房屋已出售,房款我们已经付清,根据合同规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是黄先生的义务。”

法官查明,7年前,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外地做生意的黄先生电话委托父亲卖房,并在同**分别与聂某、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卖了,只是成交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略低。签合同时,黄先生虽然不在场,但黄先生对交易价格是知情的,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调解:可适当补偿卖房者

调查中,承办法官还了解到,聂某、杨某与黄先生至今仍居住在同一层楼,是邻居。为了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法官决定从情理入手,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你们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问题。房屋的*大差价系受房屋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随着物价上涨,相同货币的购买力如今已不同买房之时。不过,黄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急于卖房,所售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略低,原告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被告适当的补偿也合乎情理。”

法官的一席话,双方听后连连点头。近日,经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由聂某、杨某分别支付黄先生1.2万元、1.48万元房屋补偿款,黄先生协助聂某、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买房不及时过户 潜在风险大

“本案中,黄先生的父亲作为黄先生的代理人(受托人),与买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买方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这种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买卖双方所签合同是有效合同。”昨日,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连毅律师称,如果黄先生拒不过户,实质就是不认可购房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房价上涨过多,业主可能宁可赔违约金也不办理过户。”连毅提醒购房者,二手房买卖中,买房延迟过户,潜在风险很大。

因此,在签约后应及时办理过户;在签购房合同时,要把涉及到的过户时间及责任约定清楚。否则,购房者的权利及财产安全均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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