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肖像权惹争议网友各抒己见

2013-05-11来源 : 互联网

**演员六小龄童(章金莱)为他扮演的《西游记》**人物“孙悟空”与网游公司打肖像权官司,引发读者热烈讨论。华商报的官方微博上,网友各抒己见,“猴哥”有没有肖像权?艺术形象的相关权利人到底是谁?大家为孙悟空这位万众喜爱的**人物争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归属。昨日记者再次致电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崔芊律师,解读“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关系。

网友观点一:归剧组

律师解读:通常电视剧人物形象权利归制片方

@圆圆的绿茶糕:《西游记》中所有角色形象,都属于当年设计形象的人跟化妆师。

@玥筱熊:六小龄童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亲,你化的妆是**兄啊,又不是你本人的,哼。

87版《西游记》孙悟空造型后的形象权利,按现行法律通常归属于制片方。但六小龄童的案子有特殊性,当时表演者章金莱为这一形象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时,包括造型师在内的制片方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因而按‘谁申请在先归谁’的原则,87版《西游记》中,孙悟空定妆照的图案,属于章金莱所有。”

当年,章金莱注册了“美猴王”的肖像权、商标权、表演者权,这三项权利又有什么区别?崔芊律师解释:“肖像权是每个人固有面貌,是不需要注册的权利,荧屏定妆照不能申请肖像权,但它的图案可注册成商标,商标权与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商标权必须申请,表演者权可申请也可不申请,它包括权利人表演时专属的肢体、服装、语言、本人长相组合后艺术形象,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演员,只能模仿,如若利用其获利,理论上是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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