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索和炎黄两家牛肉面餐饮公司为金大碗杠上了。4月23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炎黄使用金大碗时,原告阿索尚未注册此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杨先生拥有阿索和阿索金大碗两个商标注册证,并成立了兰州金大碗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阿索食品厂。2013年12月23日,杨先生在与兰州博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阿索金大碗提供网络宣传、加盟等服务时,发现炎**大碗商标也在该公司提供的网站从事全国连锁加盟服务并宣传**。调查后杨先**现,炎**大碗商标是殷先生在使用,而这个殷先生正是2011年加盟过阿索的人。2013年1月29日,殷先生曾经申请炎**大碗注册商标,因杨先生已经注册金大碗商标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但是,这似乎并没有影响到金大碗给殷先生带来的经济效益。自2012年4月21日起持续侵权,至起诉时其网站加盟商已达148家之多。杨先生认为,许多人是冲着金大碗来加盟的,而殷先生用近似的商标误导加盟阿索金大碗的客户,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赔偿,故诉至**:要求对方停止使用炎**大碗侵权商标;停止对阿索金大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关闭带有金大碗字样的全国连锁加盟网站;承担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诉讼时的侵权损害赔偿50万元,为制止商标侵权的合理开支23800元。
殷先生辩称,*先,其企业标志和杨先生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字型、拼音字型、读音、含义、图形、颜色上均不相似,上述各要素组合后,整体结构也不相似,二者在视觉上没有相似性可言,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次,金大碗一词自古有之,是餐饮行业中的通用词语、惯用名称,是普通词汇而非臆造词汇,杨先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再者,其在杨先生阿索金大碗商标初审公告日即2013年7月20日之前就已使用炎**大碗名称,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注册企业名称,杨先生的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力。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注册阿索金大碗商标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而殷先生经工商局核准该牛肉面馆变更为兰州炎**大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公告期满(3个月)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故殷先生使用的金大碗字号相对于杨先生注册的阿索金大碗商标属于在先权利,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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