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物业服务资金首先交给业主大会

2011-07-20来源 : 互联网

今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都将纳入一个整体的“业主共有资金”,由业主大会开设的账户来管理。如果业主欠物业费,业主大会可采取公示欠费业主姓名、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

昨日,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征意见。

共有资金管理须先成立业主大会

今年5月,怀柔试点业主大会登记制度等一系列物业管理方式,其中也包括实行业主共有资金的制度。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计划于9月中旬起全市**,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就是为了将来全市**时应用。

“采用共有资金管理有一个必须的前提,就是*先这个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同时,业主大会必须登记备案,成为一个实体组织,才能开设账户,管理共有资金。”该负责人说。

物业服务资金*先交给业主大会

根据《暂行办法》,共有资金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的资金: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分摊的费用、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这意味着以往交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将以物业服务资金的方式,*先交给业主大会。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费也由业主大会一并支付给物业企业。同时,过去业主们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今后也能直接划转到业主大会的账户中,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暂行办法》还明确,如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欠费的追缴办法,包括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欠费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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