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章(一)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九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其他**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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