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办理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分管部**,部**批示后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对**批示件办理情况和重要决策督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同时要跟踪掌握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完成情况,以《农业部督查》(专报)向部**报告。报告要做到文字精炼,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各司局、各单位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将承办的专项督查和决策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分别报办公厅。办公厅及时汇总,并以《农业部督查》(通报)报告部**,并印发各司局、各单位。及时总结通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
第二十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督查管理系统的联系沟通作用,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责任制度。建立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各司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评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