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报批材料包括:
(一) 《农业机械部级**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鉴定项目审批单》(见附表7)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鉴定申请表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第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审核后,编制部级**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