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三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epb.gov.cn)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 “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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