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作者: 1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地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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